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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警察打人”雷語背後的真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3-07-03 11:56:44  


 
官員來學習一下“養警察”是幹嘛的

  來源:搜狐評論 文/郭之純

  警察是連對人犯都不能體罰的,何況是維護個人正當權益的普通公民。所以,官員講出“養警察打人”這句話,不僅荒謬絕倫,更是違法到頂,是徹頭徹尾的逆天行為。

  不妨讓我們一起先來學習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的若干條款:

  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做到:(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 人”。

  看過這些,就知道警察是連對人犯都不能體罰的,何況是維護個人正當權益的普通公民。所以,官員講出“養警察打人”這句話,不僅荒謬絕倫,更是違法到頂,是徹頭徹尾的逆天行為。

  謂其逆天,首先是因為這句話首先從根本上顛倒了人民警察的性質,讓以“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為天職的警察,反過來去侵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對此還振振有詞,是可忍,孰不可忍?

  其次,這句話也從根本上顛倒了“誰養誰”以及“權力授受”的基本關係。眾所周知,無論警察還是別的政府官員,都是由納稅人所供養著的;與此同時,所有公共權力也本是公民的共同權力,警察的執法權也來自全體公民通過一定途徑的授予。這就注定了,警察一定不能成為某些利益集團或特殊權貴者的打手、家丁。

  但反過來說,權貴者以為“養警察只為我所用”雖是逆天之舉,現實中卻是屢見不鮮。輕者,警察對某些特殊人群照顧有加,就連失物破案,也是官員、名人、外國人優先,往往可以創造“奇跡”,而普通百姓享受到同樣待遇者未嘗聽聞;重者,有地方的警察甚至違背禁令參與強拆,也有的是對遭遇強拆者的報案推諉扯皮,不予立案,令一些權益遭受損害者求告無門,有的做出了一些過激舉動。

  “警察不打人,那養警察幹嘛”這句雷語,暴露了某些官員的潛意識,也變相描繪出某些地方、某些領域的世相——就拿本則新聞來說,從視頻中的情形來推斷,在蘇州大概已經有警察替無良開發商打了小區業主。難怪坊間諷刺某些失去原則的執法人員有如此順口溜:“他是××一條狗,坐在××大門口,讓他咬誰就咬誰,讓咬幾口咬幾口”。語雖粗鄙尖刻,卻是民意折射。

  這樣的“雷語”固然令人氣憤,但其出現卻不一定是件壞事。如果能將此視為一個危險信號,能夠由此引起一場關於官員倫理和執法本份的反思乃至整飭,亦屬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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