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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議員對財政部官員受賄案的質詢

http://www.CRNTT.com   2014-03-30 08:01:22  


 
  在眾議院也曾發生國務總理段祺瑞就財政部總長陳錦濤、次長殷汝驪受賄一事接受口頭質詢的事件,時間是在1917年4月17日。財政當局受賄案是在4月初被《申報》披露的,此後一直受到媒體關注。大致情況是財政部在受理商人張興漢開辦煉銅廠申請的過程中,總長陳錦濤、次長殷汝驪等主要官員涉嫌收受張興漢的商業賄賂。

  據當時公布的《眾議院速記錄》記載,眾議員吳榮萃質問:財政交通當局受賄問題是否真確?眾議員胡祖舜進一步提到:現在報紙關注煉銅廠事件,其中財政總長收受商人賄賂有無其事?段祺瑞回復說,財政部事件自己近日才發覺,已派人密查。至於財政總長受賄問題,段稱派人查辦,尚未收到報告。他還透露,此事被發覺是在上星期的國務會議,財政總長在發言時曾檢舉財政次長在煉銅廠事件中受賄。

  對此,吳榮萃緊追不放,質問說據報紙登載財政總長舉發時並呈出行賄證據,為標記有“錦生堂”字樣的銀票一張,是否確有其事?段祺瑞承認票子是有的,什麼字號已經記不清楚了。段還提到在國務會議上,財務總長曾經拿出商人張興漢寫的兩三篇文字,仿佛是具結形式(即保證書),內容是擔保財政總長對於此事並無受賄情節。吳榮萃對於具結一事提出質疑,認為如果財政總長沒有問題,為何能夠憑空讓商人為其未受賄行為作保?段祺瑞只得再次表示政府一定認真查辦此事。

  眾議員胡祖舜認為,此事既然是財政總長自行舉報次長受賄,總長所知必較他人為真確,政府應即根據此種舉發依法辦理,為什麼在目前為止還在密查之中?段祺瑞回復報紙報道多有不實之處,政府不能只憑報紙登載的內容,即認為是事實的真相,所以對於財政總長的舉發不能不派人認真密查。胡祖舜反問,既然總長將次長受賄情事自行舉發而又拿出證據,並指出行賄次長、參事之主名,只要不是捏造行為,作為受賄的官吏其實已經失去任職資格,政府為什麼還讓他們在職而不加以懲辦?

  眾議員張知競認為,此事財政總長既是舉發者,又為什麼要讓商人具結證明他自己未曾受賄,可見財政總長對於此事也在嫌疑之中。眾議員張伯烈在發言中還聲稱:“請總理注意,此事查明之後已屬刑事上處分問題,現在對於此事有關係者應即秘為監視,切勿聽其逃逸為要。”眾議員凌文淵表示:“總理如對於此事尚在疑似之中,當然派人密查,倘已認為實有受賄情事,則對於受賄之人及受賄程度並經過情形皆可一為宣布。”

  段祺瑞表示,政府對於此事不無疑慮之處,所以才派人認真密查,雖然財政總長舉發次長受賄,但當時有人稱其中還有其他情形。既然是兩方面情況都有,就不能立即認定主管長官舉發屬員是職責所在,因此需要認真調查。段並承認財政部存在受賄事實。段祺瑞還一一回答眾議員徐蘭墅關於商人具結目前存放地點、時間與財政總長舉發時間。段稱被舉發次長是殷汝驪,表示此案將來交付法庭一定要有確實的憑據。

  與過去不同的是,這次對於段祺瑞的回答,議員們均表示滿意,稱“總理答覆甚為明了,可以不必質問矣”。財政當局受賄案在國會質詢與輿論的壓力下,竟然在第二天(4月18日)就有了結果,財政總長陳錦濤、次長殷汝驪(後逃匿)等人,因煉銅廠受賄事件,均被北京政府免職,不久後被逮捕,陳錦濤成為民國建立以來“內閣閣員因犯刑事案受到法院逮捕的第一人”。
民初議員對財政部官員受賄案的質詢

  來源:南方周末 嚴泉 2014-03-2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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