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文化大觀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香港為什麼收緊孕婦入境“分寸”?

http://www.CRNTT.com   2014-09-26 09:53:02  


 
拒絕孕婦入港,慣例還是特例?

   香港入境管理處訊問、強制遣返孕婦,從《香港入境條例》上講,並不違法,而在此基礎上,相關的應對其實還可以更人性化。

  內地孕婦本想赴港“散心購物”,卻被訊問、遣返,這起看似不大的事件,在港陸關係頗為“敏感”的當下,難免激起各式解讀。有人對涉事孕婦的遭際表示同情,也有人認可香港相關方面的處置,並攻訐該孕婦的動機不純。而透過喧囂可以發現,該事件本身並不複雜,泛政治化的思維並不可取,而站隊式的口水仗也無助於化解歧見。要釐清個中是非,不妨回到法律和情理視角下來。

  應看到,早在2007年,香港政府就實施“中央預約制度”,出台了限制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規定,具體措施包括不讓懷孕超過七個月且未在香港醫院預約的內地孕婦入境。期間,香港政府在“雙非”來港生子問題上雖有過反覆,但始終沒完全放開。每次內地黃金周,香港方面都會增派人手,加強對過關孕婦的抽查。隨著近兩年香港政府對“雙非”產子把關的再度收緊,香港入境管理處遣返內地孕婦的事件逐漸增多,該孕婦的遭遇只是其中一例。

  根據《香港入境條例》SECT7第III部(1),任何抵港人士必須接受入境管理處職員的審查,以確定他們的身份、來港目的、留港日期等。除享有香港居留權或入境權人士外,任何來港旅行、探親或過境人士,即使持有有效證件,也不必然可以獲得入境許可。香港入境管理處在是否准予入境方面,幾乎享有不受羈束的自由裁量權。為了保障該裁量權的行使,香港入境管理處可以對任何申請入境的人士進行訊問,據《香港入境條例》SECT26第VII部(a)(ii)規定,若不予以羈留,該人可能會潛逃,則可將該人羈留,但以不超過48小時為限。據此,即便沒有控制“雙非”來港生子和該名女士懷孕超過七個月的因素,香港入境管理處進行的訊問、羈留、強制遣返等做法,都沒有違法之虞。

  但不違法,並不等於有關方面的做法沒有可改進之處。有關方面在入境審查上,具體操作可以更人性化和靈活化:應看到,孕婦的生理非常敏感脆弱,即便訊問也當悉心呵護,能不羈留最好不要羈留,更不可限制;實在要羈留,也應設置一個便於休息的場所,以免釀出意外事件。在這方面,涉事管理處在處置方式上,確實應該融入更多的關懷成分。(作者:鄧學平)

  以上文章均來自 2014-09-24 新京報網


 【 第1頁 第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