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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收入分配視角看深化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4-10-09 09:00:30  


  中評社北京10月9日訊/為了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調動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增強財政的調控能力,中國1994年開始推行了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將稅收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並把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作為共享稅(共享稅的主體是增值稅)。其中增值稅的共享比例中央財政為75%,地方財政為25%;海洋石油天然氣的資源稅歸中央財政,其他資源稅歸地方財政;由於證券交易稅的特殊性,收入大頭歸中央財政,少部分歸地方財政。2002年又把屬於地方稅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改為共享稅,共享比例為五五分成,2003年改為六四分成,60%歸中央財政,40%歸地方財政。2012年1月1日起中國又在上海開展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即營改增試點,2012年8月1日起試點擴大到江蘇、北京等全國10省市,2013年8月1日起試點範圍推廣到全國,2014年1月1日起又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並從6月1日起將電信業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隨著營改增試點的不斷的推進,全面徵收增值稅指日可待。營改增以後意味著屬於地方稅的營業稅改為共享稅的增值稅,實質是增加了共享稅的範圍和規模。

  中國經濟時報發表浙江省財政幹部教育中心研究員餘麗生文章表示,從分稅制財政體制20年運行情況看,地方稅的主體稅種所得稅、營業稅改為共享稅或屬於共享稅的稅種後,地方稅幾乎沒有主體稅種,主要由房產稅、契稅、城建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小稅種組成,而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共享稅從增值稅等擴大到增值稅、所得稅等,增值稅、所得稅等共享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從2004年的50.8%,到2013年達到53.2%,隨著營改增的全面實施,共享稅的比例還會進一步的提高,超過60%是可以肯定的。這樣,中國分稅制財政體制中,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入主要由共享稅組成,即中國建立了以共享稅為收入主體的分稅制財政體制。

  以共享稅為收入分配主體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意義

  文章認為,無論從中國的國情考慮,還是從中國稅制考慮,建立以共享稅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分配體系是適應中國分稅制改革要求的。

  一是適應中國國情的需要。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960萬平方公裡的面積,56個民族,13億多的人口,國情的基本特點是“人口多,底子薄,地方發展不平衡”。這決定了中國發展的複雜性、艱巨性,任何改革和發展的舉措不和國情相結合,簡單地照抄照搬發達國家的做法是難以行得通的,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尋找適應中國特色的發展道路。中國分稅制財政體制中的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劃分也一樣,完全靠中央沒有地方的配合,稅收收入的徵收難度大;而完全依靠地方沒有中央的支持,稅源分布的不均衡而產生的財政收入不均衡,尤其是欠發達地區政府職能難以實現,這不利於區域均衡發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而共享稅把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凝聚在一起,勁往一處使,同向思維,自然避免了不必要的矛盾,有利於共同把財政收入“蛋糕”做大,推進經濟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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