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文化大觀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中評專論:如何看待亞洲宗教商業化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6-05-10 00:28:17  


 
  發生在印度寺廟的火災事件,足以提醒中國宗教管理者,如果不採取措施對一些宗教場所的商業化經營活動加以引導,那麼,有可能會發生類似的悲劇。宗教強調普渡眾生,宗教反對商業化活動。各級地方宗教管理機關特別是旅遊和宗教管理機關應當採取堅決有力的措施,遏制我國宗教管理中出現的違法現象,鼓勵宗教機構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反對宗教機構打著市場經濟的幌子從事大規模的擴張活動,禁止宗教寺廟場所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舉行大規模的宗教集會,依法採取措施確保信徒的利益不受損害,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筆者的具體建議是:第一,應當盡快修改宗教事務管理條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法,全面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允許公民信仰宗教,但是,決不允許信徒打著宗教信仰的幌子蠱惑人心,殘害百姓;決不允許宗教組織打著自我發展的旗號從事商業化經營活動。

  第二,國家必須對宗教場所進行全面清理,禁止企業或者個人打著宗教信仰自由的幌子修建宗教場所從事商業經營活動,凡是以收取門票維持經營的宗教場所,都必須立即關閉。凡是不具有合格宗教人士主持的寺廟,都必須暫停開放。防止商業團體或者個人打著弘揚宗教的旗號,從事各種詐騙犯罪活動。

  第三,對宗教場所使用的土地和其他不動產登記造册並且張榜公布。今後凡是占用國家土地修建宗教場所的,必須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宗教機構必須將宗教土地使用證懸掛出來,隨時接受信徒檢驗。

  第四,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規定,規範宗教機構舉辦的慈善活動,如果宗教機構舉辦慈善活動違反我國慈善法的規定,那麼,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加以干預,並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宗教機構舉辦大型公益活動,必須說明理由,並且根據我國大型集會管理辦法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維持秩序。如果宗教機構舉辦大型公益活動,違反中國相關規定,那麼,公安機關可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