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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閩台融合發展的法治保障與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20-11-16 00:02:39  


 
  二、閩台融合發展法治保障之推進路徑

  (一)構建科學立法機制,完善涉台地方法律體系

  法學是由形式理性及法律內在的邏輯形式主義所主導的學科,其封閉性論證模式,難免因缺乏經驗歸納及評估工具而捉襟見肘。在閩台融合形式多元化發展、社會情勢迅速變遷的背景下,立法的評估日益變得重要。所謂立法評估包括立法前評估〔13〕和立法後評估〔14〕兩種情形。無論是立法前評估還是立法後評估,均是完善涉台法律體系、提高涉台立法品質的有效方法。

  首先,善用“先行先試”立法權限,保證涉台改革納入法治軌道。始於廣東省、上海、福建省自貿區改革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的“先行先試”創新〔15〕,在實踐中有效調和了改革和法治的“破”和“立”的矛盾,因此,在2015年我國《立法法》的修訂中即以明確立法形式將之確定下來。我國《立法法》第13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這一試驗性條款允許立法“暫時性”地突破現有的法律框架,“當獲得積極的試行效果時,可以將經驗推廣運用,並在提煉總結後上升為一般性規則;反之,當出現消極效果時,則應停止制度試行,或在總結教訓後對原有制度進行調整糾錯。”〔16〕這種基於經驗理性的立法措施可以說為當下閩台交流過程中的涉台事務管理革新創造了機遇。福建省應在積極推動閩台深度融合發展的過程中,不斷檢視、梳理涉台法律、法規及規章中舊有生效卻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不違背中央對台政策的前提下,根據改革的現實需求,善用“先行先試”政策,擬定針對特定區域、特定人群而施行的試驗性規則,為中央層面的相關立法做出積極的探索。

  其次,建立立法前評估機制,就是要根據閩台兩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進行廣泛調研、全面搜集資料和信息的基礎上,進行科學論證,恰當地評估本地區在立法方面的需要,並作出預見性的分析判斷,為立法決策和編制立法規劃提供切實可行的依據。在閩台融合過程中,探索“先行先試”涉台立法,應特別在立法前具體評估甄別重點領域的三類法律規範:國家已授權試點,可先行先試的規範;國家已授權試點但需相關部委出台具體支持法規規章的規範;國家尚未授權試點但福建省亟需立法授權支持的規範。

  現實中,地方涉台立法雖然通常也有一些對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說明,但總的來看,往往有時顯得比較簡單、原則,缺乏說服力,對法律的適用成本以及社會效益缺乏來自外部和內部的系統性論證。所以,應特別建立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平台,對閩台融合中涉及到的地方法律問題,進行科學的立法前評估,以此為依據,梳理並提出立法需求及相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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