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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09-01-15 11:29:53  


非政府組織在汶川大地震救災活動中積極參與
  中評社北京1月15日訊/《學習時報》刊登了王習明、彭曉偉的文章,認爲應該“促進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治理”。文章内容如下: 
 
  在經濟全球化、社會複雜化和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的時代背景下,公共危機治理已成為現代社會不可避免的重要社會行動。有效治理公共危機,不僅要依靠政府,還需要非政府組織、企業和公民個人的有序參與。其中,非政府組織可以在公共危機發生的不同階段通過不同形式參與公共危機治理。 

  在公共危機事件發生前,良好的非政府組織可以對公共危機進行預測、防預甚至將其化解在萌芽之中。非政府組織的專業性使得它們對於特定公共危機(如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產生有著更加敏銳、前瞻的洞察力,他們可以運用自己的技術優勢,在危機潛伏時期,大量收集信息、及早發現危機的根源和苗頭,為危機的預警提供信息,幫公衆樹立危機觀念,幫政府制定預警方案。同時,非政府組織的中介地位使得它們上接政府,下聯基層群衆,社會觸角和成員基礎十分廣泛,可以及時發現或察覺一些可能導致公共危機的社會問題,他們可以利用自己與大衆傳媒特別是與因特網的密切聯系,通過媒介的有效傳播,使這些社會問題迅速升格為公共問題,進入公共議程,形成公共輿論,進而為該社會問題進入政策議程形成良好的輿論環境,從而為該社會問題的解決創造條件,將可能導致的公共危機化解於萌芽之中。 

  在公共危機發生後的應急期,良好的非政府組織可以協助政府進行緊急處置與救援。能否擁有充足的資源是決定危機回應效力的關鍵因素。非政府組織是政府之外公共應急資源的籌集者,它們可以廣泛動員政府財政體系之外的社會公益資源向危機受害者提供援助,有效彌補政府的資源短缺。非政府組織還可廣泛組織志願者在危機時刻投入到處置和救援現場,提供專業的救援。 

  在公共危機的善後期,良好的非政府組織可以參與修複與總結。非政府組織的公益性特點使它更容易整合危機受害群體的利益、充當官民溝通的中介,并對資源分配主體進行有效的社會監督;他們還可以發揮專業的優勢,通過研討、交流與政治溝通,全面分析危機產生的原因,為避免類似危機的再次發生向政府提供相關建議。 

  非政府組織要有效參與公共危機治理,必須進行制度創新,給非政府組織成長創造寬鬆的制度空間。 

  首先,應完善立法,降低非政府組織登記注册的門檻和加強對非政府組織活動的規範。縱觀世界各國政府對非政府組織的態度及其法規政策體系,一個共同趨勢是:從重視“入口”管理逐步轉向重視“過程”監督,在簡化和放鬆對非政府組織登記注册手續的同時,加強對它們開展活動及其組織運作的動態過程的監督、評估和控制。只有非政府組織能够順利注册,并在法律的規範下活動,才能有效地參與公共危機治理。 

  其次,應拓寬非政府組織吸收資金的渠道,解決公益性非政府組織的資金短缺問題。非政府組織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公益性的志願組織,另一類是互助性的行業協會或俱樂部組織。前類組織的活動資金主要靠志願捐款和政府資助,後類組織的活動經費主要來源於會費收入和營業收入。公益性志願組織能够在公共危機治理中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政府能通過財政資助或減免公益性捐贈的稅收保障其活動所需經費。 

  第三,應建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協作夥伴關系,形成良好的互動應對機制。政府應主動尋求與非政府組織建立聯合治理的格局:一方面可經常邀請非政府組織參與決策,如在可能導致環境污染的決策時征求環保組織的意見,在涉及利益調整的決策時邀請相關的協會參加;另一方面可通過“委托賦權”將某些專項公共服務交給相關專業的非政府組織提供,以滿足公衆的多樣化需求。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