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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選聯”方案 越俎代庖

http://www.CRNTT.com   2010-03-31 12:05:33  


 
  在立法會普選方面,“普選聯”提出設100個議席,各半由分區或不分區比例代表制產生。在2012年立法會設80席,功能組別29席不變,新增11個區議會議席,由區議員提名、全港選民按比例代表制產生;2016年立法會設100席,功能組別29席不變,31席也由區議員提名、全港選民按比例代表制產生。

  “普選聯”認為,上述方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但筆者以為並不完全符合,試舉例說明如下:

  一、基本法第45條第2款要求“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不是按附件一“不少於一百名選舉委員會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比較上述兩項規定,可以發現:(一)普選前的提名屬於個人提名,普選時的提名屬於機構提名;(二)普選前的提名有提名者名額的規定,普選時的提名有“按民主程序”的要求。兩者顯有區別,“普選聯”將兩者混為一談,似不正確。此涉基本法的解釋問題,恐怕難以討價還價。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底的決定明確“在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才啟動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程序,但能否通過,要走過“五部曲”才知道,但“普選聯”要求現在就作出決定,越俎代庖,似不可行。

           要價太高非讓步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底的決定還明確“在立法會全部議員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才啟動2020年立法會全體議員的普選程序,但能否通過,也要走過“五部曲”才能知道,但“普選聯”也要求現在就作出決定,亦似不可行。

  四、2012年的政改方案,立法會功能組別中的6席由區議會產生,雖屬間接選舉制度,但已滿足普選的要求。但“普選聯”卻要求改為直接選舉制度,這並不是妥協讓步,而是提高要價,無助於2012年政改方案的通過。

  五、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底的決定表示在2017年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後才處理2020年功能組別的實行普選問題。如功能組別能滿足普選的要求,當然可以不廢除。但“普選聯”在現在就認定功能組別不能滿足普選要求,要求在2020年完全廢除,顯然操之過急。

  六、目前行政長官不能有政黨背景,是因為香港存在對抗中央的政黨,說明香港政黨尚未走上法制化。世只上沒有任何國家容許對抗中央的地方性政黨存在,特區政府容許此類政黨存在,已屬世只之奇。如取消行政長官政黨背景的限制,就等於不排除對抗中央的地方性政黨執政。“一國兩制”的設計者鄧小平在天有靈,恐要望香江興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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