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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外簽FTA 可能性與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10-09-19 00:22:52  


 
  此外,WTO中“一國四席”的形成,並不意味著同為WTO成員的兩岸四地因此具有同等的對外簽訂國際經貿關係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權力,也並不意味著香港、澳門、台灣不僅相互間可以自由地與WTO其他成員簽訂FTA之類的協議。因為,從國際法主體身份看,非主權國家實體雖然可以作為國際法主體,但其主體資格與權力是受到嚴格限制的。例如,作為非主權主體的國際組織的權力與權利是成立該組織的成員授予的,不能超出授權的範圍。單獨關稅區通常是一個主權國家的組成部分,或是若干主權國家通過讓渡對外經濟關係權力而結成的在其對外經濟關係上享有自主權的經濟共同體。由於單獨關稅區不是主權國家,作為有限的國際法主體,它本身沒有締約權,對外簽訂國際經貿關係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資格必須得到其所屬主權國家的授權或確認,並且其行為與活動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事實上,GATT1947第26條第5款(c)在規定單獨關稅區被視為GATT締約方的條件時,就強調該單獨關稅區需要經對其負國際責任的締約方提議並發表聲明證實該單獨關稅區“在其對外貿易關係和本協定中規定的其他事項上”享有完全自主權。

  正是基於此認識,WTO下的香港、澳門、台灣並不天然具有獨立的與其他主權國家或單獨關稅區簽訂FTA之類協定的權利,而需要得到中國政府的授權或確認。事實上,關於這一方面,香港、澳門已分別在《中英聯合聲明》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葡聯合聲明》及《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得到了中國政府的授權。但由於兩岸政治關係僵局的障礙,兩岸當局尚未就此問題進行磋商,中國政府也沒有就此問題發表聲明,台灣還沒有得到中國政府的授權。所以,當前,台灣是不能與任何其他WTO成員簽署FTA之類的協議的,除非得到中國政府的授權或確認。

  最後,必須指出的是,儘管中國政府當初同意台灣以單獨關稅區身份加入GATT/WTO,但這並不意味著中國政府就已間接同意或授權台灣可以單獨關稅區身份加入其他國際經濟組織或對外簽訂FTA了。即便兩岸簽訂了ECFA,也並不意味著中國政府就已間接同意或授權台灣可以對外簽訂FTA了。因為,中國政府在處理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方面至今都是根據具體情況以個案方式進行的,從未採取通案方式。另一方面,台灣以單獨關稅區成為WTO成員,也並不意味著台灣就可以單獨關稅區身份對外簽訂FTA了。因為,WTO並沒有明確規定單獨關稅區一旦成為WTO成員就具有了與其他成員簽訂FTA之類協議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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