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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如何看待“活雷鋒”

http://www.CRNTT.com   2010-12-14 11:14:29  


 
  做好事的目的並不能掩蓋過度使用暴力的過程

  路見不平見義勇為的中國傳統美德,在美國法律體系下可能惹禍上身。此類事件關鍵在於制服歹徒的武力程度,避免“私人執法”,對搶匪窮追猛打,不但可能危及嫌疑人和自己的生命,還可能惹上官司。

  “私人執法”在美國遭到嚴格的限制,例如兩年前在美國一位民眾為了攔住駕車逃跑的嫌犯,用自己汽車撞向正在逃跑的搶匪,導致搶匪受傷而被以濫用暴力起訴,最後雙方對簿公堂。在美國,有一條非常嚴格的法律:禁止私人執法。並且,做好事的目的並不能掩蓋錯誤的過程,一旦在對嫌疑人“窮追猛打”的過程中出現過度傷害,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說,目的的正確並不能掩蓋過程的錯誤。

  “每人都是他自己的一個島”,不作為並不能產生責任

  實際上這種不作為的心態,在西方是有一定的思想根源的。英美法堅持“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每人都是他自己的一個島”、“人人為己”的行為規則。古典英美法向來拒絕把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就普通法國家而言,法律並承認不作為能產生責任,因此,站著看一個小孩在一個淺水池裡淹死的路人不對不施援救承擔責任,儘管他只要冒最小的風險就可以救小孩的命。

  就美國而言,按1897年的新罕布什爾州法院的意見,如果一個人眼看一個嬰兒在鐵軌上要被疾馳而來的火車壓過,而他未這樣做,並不能使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同樣的,一個人眼看著暴力犯罪的實施而無動於衷,也不會產生責任。因為非專業人員的“救助”或者“制止犯罪”,可能會對嫌疑人造成過度傷害。

  ※“消極的見義勇為——救助他人”被嚴格保護

  亞歷山德拉訴麗莎案:救人成被告最終無罪

  從另一個方面講,美國對“活雷鋒”保護也是極其嚴格的,為了避免做好事反而惹禍上身的情況發生。美國一個著名的案例很好的闡釋了這個理念:2004年,一位叫亞歷山德拉的年輕女子發生車禍被卡在車裡動彈不得。另外一名名叫麗莎女子將其救出,但麗莎由於沒有專業的施救技能,導致了亞歷山德拉車禍後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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