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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小年:房地產調控政策本末倒置

http://www.CRNTT.com   2011-03-14 09:32:02  


經濟學家、中歐商學院教授 許小年(資料圖)
  中評社北京3月14日訊/“近年來的房地產調控政策有‘三不合理’,特別是70/90的規定和‘限購令’,一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倫理,二不符合法治國家的法理,三不符合經濟學的基本原理。”經濟學家、中歐商學院教授許小年日前撰文如是說。其詳論如下:

  近年來的房地產調控政策有“三不合理”,特別是70/90的規定和“限購令”,一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倫理,二不符合法治國家的法理,三不符合經濟學的基本原理。

  市場經濟的倫理是尊崇法律框架內的交易自由。交易自由是每一公民的權利,這一權利不僅體現了社會公平與正義,而且保證了市場經濟的效率。

  現代社會的公平是權利和機會的平等,其中包括了交易權利和交易機會的平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限制或剝奪任何公民的自由交易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限制或剝奪任何公民的自由交易機會。“國家利益”、“經濟穩定”、“市場秩序”、“弱勢群體”等說法都不能作為政府限制和剝奪公民權利的理由,在這些名義下的行政性壟斷、傾向性的優惠政策以及對市場的任意干預卻正是對社會公平的破壞。

  用行政手段打壓房價,購房者或許受益,但對房產所有者是不公平的,房價下跌,他們的資產縮水。住建部的最新數字表明,城市居民的住房擁有率已達89%,以低房價為目標的政策傷害了相當多人的利益。當然,筆者在這裡贊同並強調的不是多數對少數的權利優越,更不是少數決定多數人命運的權力,而是對每個人權利的承認與尊重,以及在這個基礎上的社會公正。

  交易自由與社會公正的關係易於理解,交易自由產生經濟效率的邏輯就不那麼直接了。自由意味著交易的自願性,凡自願之事,必為互利,一方獲利而一方受損就不會有交易。既然是互利的,自願交易就增加了社會總福利。交易越自由,社會福利越大,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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