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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中國式”地下排污

http://www.CRNTT.com   2013-02-22 11:18:43  


 
  和其他處理污染物的方法相比,“深井灌注”具有明顯優勢 

  1989年,EPA(美國環境保護署)完成了一項風險研究,該研究認為:與地表填埋、貯存罐藏或焚燒等其他處置技術相比,深井灌注技術對於人體健康和環境所構成的危害極低,可能造成的危害風險最小。

  因為它具有以下優點:灌注液儲存在深層地質層中,可以避免污染物進入生物圈循環系統;可以減輕對大氣、水體和淺地層的環境壓力;可以置換出地表環境容量;當環境容量高度稀缺和處理成本高時,可以減少污染物處理成本;擴大了污染物治理技術的選擇範圍。在風險分析所設想的所有情況中,深井灌注的洩露幾率在百萬分之一到四百萬分之一,安全系數也遠遠高於其他廢棄物處置技術。

  20世紀30年代起,美國的石油公司開始利用深井灌注技術處理石油和天然氣產品的廢液。美國是最早利用深井進行廢液灌注的國家,每年有超過7500億加侖的廢液注入地下,其灌注井數量也已超過65萬口。全美約89%難以處理的危險工業廢液均通過深井灌注方式來進行處置,以實現對環境影響的最小化。 

  中國也有深井灌注,但缺乏相關標準 

  這項技術對中國而言也並不陌生,作為地質大國,我國有很好的深井鑽井技術和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在我國實行深井灌注在技術層面上是完全可行的。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重慶索特鹽化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採用深井灌注技術成功處理了公司60萬噸/年真空制鹽裝置的制鹽廢水廢渣;大慶油田建設設計研究院同大慶油田勘探開發研究院曾聯合開展了含氰污水深井回注技術研究,並解決了油田聚合物工程74萬噸含氰廢水/年的地面納污問題,而且還可最終解決226萬噸/年含氰污水的排放問題。

  遺憾的是,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制定控制深井灌注行為的法律法規。在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中,只有《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可涉及深井灌注行為,但沒有具體、有針對性的規定。

  我國現行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是針對大氣、地表和地下水水體、淺層土壤這三種介質,由於深井灌注是利用第四類環境介質處置污染物,需要對這種新型的處置方式制定新的質量標準。目前,對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也沒有納入環境保護部的管理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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