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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政治學”

http://www.CRNTT.com   2013-03-10 09:17:25  


 
  代表“配額制”與獨特的“平等觀”

  在對各個省份分配代表名額數的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會對全國人大代表的構成結構與比例作出原則性規定。比如,要確保少數民族代表占代表總數的12%(360名),同時要保證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一名代表;婦女代表要高於上屆(22%),連任代表要占一定比例,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有較大幅度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有所降低”,等等。

  有時還會下達具體的指令性指標。比如,全國人大代表中高山族代表有兩名,一名分配給福建省,另一名分配給台灣省。對於這種在選舉之前就明確代表結構的做法,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曉力將其稱為代表“配額制”。

  這種做法,目的在於確保最終的選舉結果使“各個地區、民族、階層以及各個方面”的人士均有代表出現,從而體現我國的“實質民主”和 “結果民主”。實際上,這也是我國自人大制度設立之初便定下的“規矩”,初衷是避免出現“虛偽的形式民主”、“窮人”(無產階級)根本無法當選的可能。

  這也使得我國的選舉制度和選舉文化顯現著一種獨特的“平等觀”和民主觀:不同於西方更注重“機會平等”和“程序平等”,我國更注重選舉的“結果平等”。而為了使“結果平等”及“合理的代表結構”落到實處,從代表候選人醞釀、提名環節開始,“組織意圖”便開始顯現其影響力。

  這從各個省份全國人大代表的來源及身份的“整齊劃一”上也能看出端倪。哪些人會被選舉成為本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在當前的選舉語境下,其實是一門需要統籌安排、講究平衡藝術的“學問”。《南風窗》記者統計發現,每個省份全國人大代表的結構,主體主要有三大塊:黨政領導幹部(官員群體)、企業家(國企和民企等)及專業人士(教授、科研人員、醫生、法律界、文藝界、金融界人士和運動員等)。

  其中,官員群體中,省委書記、省長、省高級法院院長、省檢察院檢察長,省武警總隊長(政委)、各地級市的市長幾乎鐵定會入選全國人大代表名單,而兩位左右的副省長、2~3名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或前主任)、省內重要城市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省發改委主任、省財政廳廳長等也多數會當選為全國人大代表。屬於黨務口的領導幹部,如省委組織部長、紀委書記、政法委書記及各地級市市委書記,通常已是全國黨代表,往往不再當選全國人大代表。

  而各大高校、科研機構、醫院的相關領導或人士通常也是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的“高頻”崗位,他們多數具有另一身份—某個民主黨派的領導或成員。這是因為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提名多是由執政黨與其他黨派團體“醞釀”和“推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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