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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良知豈能拍賣

http://www.CRNTT.com   2013-06-06 12:37:42  


北京保利8周年春季拍賣“古籍文獻名家翰墨專場”,保利公司發言人宣布其中錢鐘書、楊絳有關三件拍品做出撤拍決定
錢鐘書與楊絳晚年合影。圖/CFP
  中評社北京6月6日訊/近日來,錢鐘書書信拍賣事件引起人們的深切關注和強烈反響。輿論指出,私人間的通信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的基礎上的,利用別人的信任,為了一己之私,公開和出售別人的隱私,有悖於社會公德與人的文化良知。在當事人堅決反對的情況下,如果還執意要這樣做,是對當事人更深的傷害。

葉坦:文化良知豈能拍賣

  2013年06月04日09:13來源:文匯報 作者:葉坦 

  私人間的通信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的基礎上的,利用別人的信任,為了一己之私,公開和出售別人的隱私,有悖於社會公德與人的文化良知。在當事人堅決反對的情況下,如果還執意要這樣做,是對當事人更深的傷害。

  隨著保利在6月2日緊急撤拍,楊絳維權一事看似有了進展。但事件漩渦正中心的中貿聖佳和信件的原始所有人李國強卻遲遲沒有對此事進行回應。按原計劃這些信件將於6月18日-20日預展,21日-22日拍賣。拍賣方是否會應楊絳要求停止拍賣仍難下結論。

  近日來,錢鍾書夫人楊絳呼籲有關拍賣公司和個人尊重書信人的著作權、隱私權、通訊秘密權和人格尊嚴,停止有關拍賣和相關宣傳活動,“希望國家和社會能夠堅守住我們的道德和法律底線。”這位百歲老人為維護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已經採取了法律行動,並可能“將親自走向法庭維權”。

  此事引發了人們的深切關注和強烈反響。國家版權局以及中國作協、拍協等均聲援楊絳的維權行動。專家表示,此拍賣可能涉及物權、著作權、隱私權、名譽權等多項權利。就著作權而言,書信作為文字作品,著作權屬於作者,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對書信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任何利用,否則就涉嫌侵權。若將書信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公之於眾,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人的發表權。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對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作品的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需要注意,這裡的“發表”包括複制、發行以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一些民法、知識產權法和憲法領域的專家,對私信拍賣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專題研討,認為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隱私權和著作權,應當依法禁止。但也有觀點認為,拍賣只是物權的轉移,並不牽涉版權變更,故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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