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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大氣污染案索賠:政府車企買單

http://www.CRNTT.com   2013-12-09 10:07:02  


 
依據日本《國家賠償法》,尾氣污染受害者可以政府在道路設置、管理上存在過失為由,要求國家賠償

  依據日本《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害受害者可追究國家、公共團體承擔因機場、道路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存在瑕疵而給公民帶來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此前的西澱川大氣污染訴訟便是基於此向法院提出要求國家和阪神高速公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東京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中,認定日本政府、東京都自治政府及首都高速公路公司在道路設置管理上存在過失,依法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汽車製造商首次因空氣污染而成被告,東京高等法院最終調解要求其支付12億日元和解金

  上世紀70年代由於稅率的調整,柴油的價格比汽油低,日本汽車公司大量生產小型柴油車,而相比汽油,柴油會排放出更多污染物質,對人類的健康損害更大。基於此,受害者認為,汽車製造商在明知道這一點,卻不對其產品設置預防汽車廢氣的設施,任其排放廢氣,且大批量地製造和銷售,是違反了公害防止的義務,存在故意或過失的責任,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權,應承擔賠償責任。針對汽車製造廠商的責任認定成了爭議焦點,雖然東京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汽車廠商對原告的健康損害不存在過失,但在2007年東京高等法院的最終調解中,7家企業被要求支付共12億日元的和解金。

依據和解方案的設立醫療補助制度,由政府和汽車製造商籌集200億日元經費,向東京都內所有哮喘病患提供全額醫療費

  2007年,經東京高等法院進行調解的最終和解方案確定,由東京都政府設立一項醫療費用補助制度,為東京都內所有持續居住1年以上的哮喘病患者(吸煙者除外)支付自費部分的全額醫療費用。該制度實施5年的預算約為200億,全部由被告分擔,其中日本政府、首都高速道路公司及七家汽車製造商分別向東京都政府資助60億、5億和33億日元。截止目前,該制度已讓約7萬5千人獲益。

東京大氣污染案直接推動了日本政府針對PM2.5的首次立法,制定了"全球最嚴格"的尾氣排放規定

  此外,原告的和解要求還包括政府就設定針對PM2.5環境標準進行討論,由此日本政府開始了針對PM2.5的首次立法標準。其中東京都地方政府率先進行動作,2000年12月東京都制定相關條例,規定達不到粒子狀物質排放標準的柴油機汽車禁止在東京都內行駛,違者最高處以50萬日元罰款。在200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一項號稱"全球最嚴格"的尾氣排放規定,要求日本的汽油和柴油中含硫量降至10ppm(百萬分比濃度),而中國大部分地區執行的國三標準是汽油含硫量不超過150ppm、車用柴油含硫含量不超過350ppm的標準,與日本相差了15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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