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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兩岸政治定位之反對分離

http://www.CRNTT.com   2014-02-19 00:15:27  


 
  如果要談到“分離”或“獨立”,一定面臨一個命題,即“從哪裡分離”,“獨立於誰”。這就牽涉到主體性的問題,如果是從原有的主體中剝離或分割出去,我稱其為“分離式的獨立”,如果原來就沒有國際法主體,而是從曾經壓迫他們的外族、侵略者的手中尋求獨立,可稱其為“解放式的獨立”。

  二戰以後,聯合國特別為這些原本沒有國際法主體的被殖民人民創造了“民族自決”的國際法原則,成立託管理事會來協助這些被殖民地區尋求“解放式的獨立”。對於這些被殖民、被壓迫的民族而言,“自決”與“制憲”是尋求建立自己的主體性,也是合情、合理與合法的權益。這種“解放式的獨立”是值得肯定與支持的。

  台灣早期的台獨運動者,自我認定為“解放式的獨立”鼓吹者。早期的台獨運動者不是從整個中國“分離”的角度,而是從無主地或被殖民的“獨立”的角度出發,企圖尋求建立“主權的主體性”。

  這也就是早期的台獨主張者經常以“台灣地位未定”做為其尋求“獨立法理基礎”的原因,他們以《舊金山和約》與1951年的《中日和約》中,日本只是放棄台灣與澎湖,並沒有說明將台澎還給誰為理由,主張台灣必須透過聯合國的託管,或引用“民族自決”來達到其“獨立的目的”。不過,由於在法理上,台灣在1945年就已經歸還給“中華民國”,其法理歸屬地位並無疑義,全世界也沒有一個國家對此有過疑義,即使基於戰略需要,而在口頭上有過“台灣地位未定”看法的美國,在1950年代起也與台北恢復了外交關係,從來沒有否認過“中華民國”政府在台澎金馬治理的主權權力。

  “解放式的台獨”缺乏論述,又得不到國際社會的支持,因此在台灣的政壇上並不具備重要的地位。在無法以無主地身分追求“獨立”後,一些“台獨者”開始轉化為“分離式的台獨”。他們有的以民族文化不同,有的以制度差異為由,但是其真正的目的是要將台灣從“整個中國”中分離而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我們可以這樣說,台灣目前的台獨主張者,基本上都是屬於“分離式的台獨”。

      “分離式台獨”的策略與困境

  “分離式台獨”者主張治權來自於“主權”,如果台灣沒有完整的“主權”,就不會有完整的治權。民進黨的台獨理論大師林濁水先生即持這種論點,認為台灣今天困境的原因在於沒有被國際認可的“主權”,唯有與大陸分離,台灣才能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如何實踐與整個中國的分離?台獨運動者想到的第一個工具就是“公投”。他們認為“公投”是“自決”的最佳形式,希望透過公投來展現全民意志。但是他們似乎不太了解,就現有的國際法而言,聯合國只支持“解放式獨立”時可使用“民族自決”的公投。其它可以行使公投事物的範圍取決於每個國家自己的“憲法”,聯合國不會介入。

  前面已經提到,台灣並不符合“解放式獨立”的條件,因此也無法適用“民族自決”公投,台獨主張者因而轉以“住民自決”的主張來尋求分離。“住民自決”並不是國際法的規範,而取決於當事國的“憲法”是否容許。例如加拿大容許魁北克進行分離公投,英格蘭也同意蘇格蘭的分離公投,但是西班牙不同意加泰隆尼亞的分離公投。

  “住民自決”是個政治訴求的概念,本身沒有任何國際法的基礎。“住民自決”這個概念最大的一個問題在於,誰是“住民自決”的主體?假如台灣的全民可以公投脫離整個中國而成立“台灣國”,那麼是否也應該同意台北市脫離“台灣國”,又是否可以同意大安區人民以公投從“台北國”脫離?這種永無止境的脫離行為,全部都可以從“住民自決”這個概念上說得通。但由於誰是行使“住民自決”的主體這個問題無法解決,注定了“住民自決”只會是一個口號,而難以落實。

  “住民自決”無法成立以後,“分離式獨立者”又換一個方法,就是“正名制憲”。他們希望把現有的“中華民國”換一個“台灣國”的名字,另外制訂一部新“憲法”。從政治學的定義來說,這種制訂新“憲法”的行為其實已經不屬於民主程序,而是以“寧靜革命”的方式改變現有的法人身分,換一個“新的國家”。這樣的革命如果沒有社會的絕大共識,社會衝突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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