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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穎:國際法視角 九二共識就是國家承認

http://www.CRNTT.com   2015-08-25 00:10:09  


天津外國語大學濱海外事學院李穎副教授(中評社 王永雪攝)
  中評社南京8月25日電(記者 王永雪)天津外國語大學濱海外事學院李穎副教授日前在在第四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上表示,從國際法的承認規則來看,“九二共識”的核心,即“一個中國”原則,就是國家承認。九二共識”不僅是兩岸內部和平的政治基礎,也是中國對外交往的政治和國際法基礎。

  李穎在發言中表示,“九二共識”的核心是“一個中國”原則,這不僅是兩岸內部和平的政治基礎,也是中國對外交往的政治和國際法基礎。新中國從建國之初就開始貫徹“一個中國”原則,在外國不承認的情況下也不搞“獨立”,經過艱苦卓絕、鍥而不舍的鬥爭堅決維護“一個中國”原則,並使“一個中國”原則成為外國國家與中國進行交往的條約義務,從而保證世界上不會出現“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一國一邊”的情況。

  李穎還表示,按照國家承認和政府承認的基本理論,特別是新國家的產生方式說明,不管是先成立的中華民國還是之後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發生分離、分立等情形,主權仍然保持完整,後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先前的中華民國。不管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版圖沒有變化,人民還是這方人民,國家的名字變了,如同中國這片土地在歷史上曾經叫秦、漢、唐、宋、元、明、清一樣。

  從國際法的承認規則來看,“九二共識”的核心,即“一個中國”原則,就是國家承認。但是新中國政府成立後一直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即使不被外國承認也不搞“獨立”,而是通過承認政府的方式,既獲得了代表“中國”的代表權,重新回到國際社會,又維持了“一個中國”。在這種情況下,特別是1971年“中華民國政府”退出聯合國後,它就無權再代表中國了。

  中國與外國國家簽署的建交公報屬於國家的雙邊條約,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外國國家應遵守的條約義務。李穎就外國國家如何履行義務提出以下看法:

  首先,外國國家要撤走在台灣的官方機構。這方面各國做的都很好。目前,各國在台灣的機構都是非官方的,主要處理雙方的經貿、文化和人員往來等事務。

  其次,台灣也必須撤走它在外國國家的官方機構。1964年中法建交後,雖然法國沒有與台灣當局斷交,但是台灣還是撤走了駐法國的大使。中美建交後,台灣在美國的常駐機構改名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辦事處”,後改名為“台北駐美經濟文化代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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