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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嶸:讓憲法成為中國社會穩定的基石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13 09:26:13 |
近年來,中國社會以國家強制力為基礎的剛性穩定,面臨著不斷加劇的深層次的矛盾和衝突的壓力。面對這種壓力,是堅持改革開放不動搖,還是走回頭路?是嚴格遵守“依法治國”,對法治化進程中的不足抱有耐心,還是認為權大於法的人治能更迅速地解決問題?對此,不同的利益群體、不同的思想觀念,提出了不同的判斷及解決思路。這些意見也許尚未得到充分的表達,但的確到了我們必須認真思索的時候了。 在我看來,矛盾和衝突是社會的常態,現代化進程中一定程度的動蕩也在所難免,關鍵是要找到解決矛盾的制度途徑,避免社會持續動蕩甚至惡化。在目前的情況下,我認為,如何促成憲法的真正落實,讓憲法成為中國社會穩定的基石應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其一,憲法的真正落實,有助於部分社會問題的解決。如何避免公權力過強、侵犯公民私權能力過大?即使先不談公民權利讓渡、有限政府、權力制衡等概念,我國憲法也正視了這一問題並提供了解決方案。如果從成文制度層面來說,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許多“讓人民來監督政府”的規定,只是實踐中桎梏太多,人大代表與選民脫節,有流於形式之嫌。公民的憲法權利不能滿足現實需要?不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等,都不落後。問題在於通過法律條例、實施細則、操作辦法、紅頭文件等的層層解釋,加上有法不依,憲法權利被不同程度地稀釋甚至消解了。社會矛盾難以解決,因為沒有制度性的最後裁決機構和權利救濟渠道?當然不,憲法規定由法院來承擔這一職能。它向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這也可以理解為一種“權力制衡”,防止行政權的獨大。問題在於,法院在人、財、權等方面不能獨立於政府,造成了審判權力的地方化,導致了地方保護主義和官民衝突中的“政府保護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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