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社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公審會駁回公投案是捍衛法制正義行為

http://www.CRNTT.com   2010-06-04 08:24:03  


 
  其實,由台聯黨提出的“ECFA公投案”,還有更陰險的一著,就是要籍“全民公投”來偷渡“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以符合“台獨”基本教義派“台灣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住民決定”的概念,實現“法理台獨”。實際上,“公投案”中“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表述,這本身就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國家定位的規定的。因為按《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同屬“中華民國”,簡稱“中國”。由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來表述台灣海峽兩岸的。但台聯黨的“公投案”卻將大陸表述為“中國”,等於是以逆反表述的形式,宣告台灣地區並不屬於中國,而是另行成為一個不叫“中華民國”亦即簡稱為中國的“國家”,這明顯是違憲的。而台聯黨內有不少憲法學專家,其主席黃昆輝也曾任過“陸委會”主委和“內政部長”,曾長期主持兩岸關係和內政事務工作,當然知道“中國”一詞的涵意,也知道在法理上應以“大陸地區”來表述對岸。因此,台聯黨的“公投案”將大陸地區表述為“中國”,並不是疏忽或“習慣成自然”,而是刻意為之,就是企圖透過操作“公投案”偷渡“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倘若“公審會”沒有駁回該案,就等於是馬政府已確立“台灣海峽,一邊一國”,陷馬英九於不義。這就是黃昆輝及其背後的李登輝的陰險之處。因此,“公審會”昨晚駁回這個“公投案”,首先就是捍衛了《中華民國憲法》所揭櫫的一個中國原則。

  還有,台聯黨的“公投案”,也不符合有關公投的相關規定。實際上,按照國際慣例,國家體制及其組織法,國家財政或預算,金融,國際公約的批准,稅賦,國際事務,特赦等,不得進行公民投票。台灣地區《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也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而“ECFA”有大量內容涉及關稅、投資。因此,這已注定了“ECFA”是不適用於“公投”的。但是,台聯黨卻要對“ECFA”提出“公投案”,這明顯是衝擊法制的違法行為。因此,“公審會”將之否決,也等於是捍衛台灣地區法制的嚴肅性。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