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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經合會 落實ECFA

http://www.CRNTT.com   2010-09-10 10:17:13  


 
                    (三)王毅談話之解讀

  基本上,王毅強調“經合會之設立和運作有必要始終在兩會框架下進行”,是依據第四次江陳會共識,將ECFA協商回歸到兩岸兩會的“制度性協商機制”的作法,符合大陸所強調之“特殊安排”,以彰顯ECFA的“兩岸特色”。研判大陸方面是在兩岸經合會建立之前,重申其定位與性質,以防被解讀為政府對政府甚至是國與國。

  至於“鮮明的兩岸特色”,無非是因為ECFA設置經合會之規定,原本是參考國際間自由貿易協定中常見之“機構安排”條款模式,以負責執行協定所列的談判計劃、監督協定執行、解釋協定條文等。但是,為“適應兩岸關係發展的情況”,大陸乃以“鮮明的兩岸特色”,重申“ECFA是兩岸間特殊的經濟合作安排”,而非國際間通稱之“自由貿易協定”。

  同時,由於ECFA經兩岸換文並正式生效後,經合會將就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爭端解決等4項協議展開後續的協商工作。對此,王毅強調經合會的運作要堅持“平等協商,善意溝通,互惠雙贏,公開透明”,無疑是為彰顯ECFA,並考量“適應兩岸經貿交流的需求”及“適應兩岸經濟貿易的特點”,以及“讓利”的特殊考量,進而為ECFA後續談判的“協商原則”定調之目的。

  至於,大陸對經合會“組成”之立場,王毅強調“致力解決實際問題”、“宜務實、靈活、有效,並且能夠根據兩岸經濟關係發展的需要,不斷完善和創新。”,顯示未來經合會除針對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經濟合作(涵蓋智慧財產權保護、金融合作、貿易便捷化及產業合作)等領域成立“工作小組”之外,由於依據ECFA第十一條(機構安排),經合會之功能“不限於”處理與ECFA協議相關的事宜,且“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因此未來經合會之“工作小組”具有根據兩岸經濟關係發展的需要而調整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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