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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大陸 台詐騙嫌犯不宜遣囘 | |
http://www.CRNTT.com 2011-02-08 12:21:55 |
菲律賓政府將十四名台籍詐欺嫌犯遣送至中國大陸,我“外交部”立即對菲提出抗議,“陸委會”並與陸方交涉,希望嫌犯能遣送回台。然而,排除意識形態糾結的“兩岸情結”,就法、論理,這十四名台籍嫌犯送回台灣,會是最合於法理的安排嗎? 台灣的主張是因為張三是台灣人(行為人國籍管轄);大陸的主張是犯罪的受害人李四是大陸人(被害人國籍管轄),而且犯罪的結果也發生在大陸(客體領域原則);而菲律賓的主張是,犯罪發生在菲律賓(主體領域原則)。看起來,每個主張都有其依據,都有理。 那麼到底最該由誰先管呢?筆者認為,應看那一個因素(嫌疑人國籍、被害人國籍、犯罪地)的聯繫關係最深。亦即由那一方來管轄,最能發現真實、實踐正義、制裁(嚇阻)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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