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社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看不見的“戰壕”裡 問題官員盡數複出

http://www.CRNTT.com   2011-12-16 11:57:08  


 
問題官員100%的複出率令公理蒙羞

  2011年12月15日07:16 三湘都市報 牛凱

  隨著去年10月被宣布免職的江西省宜黃縣原縣委書記邱建國和宜黃縣原縣長蘇建國雙雙複出,問題官員複出問題再度引起社會廣泛爭議。有學者調查表示,近年來辭職和免職的諸多問題官員複出率高達100%,問題官員的辭職和免職也被戲稱為“帶薪休假”。

  據了解,除了邱建國、蘇建國之外,近來有不少官員低調複出,有的甚至還被提拔重用。如“三鹿奶粉事件”中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在“甕安事件”中被撤銷一切黨政職務的原縣委書記王勤,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因“黑磚窑事件”被處分的山西洪洞縣原副縣長王振俊、進京抓記者被撤職的遼寧西豐縣原縣委書記張志國也都悄然複出……

  問題官員的複出被廣泛質疑,有人解釋為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官員複出的條件和程序。例如《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該規定中,除了複出時間有明確限制之外,“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等都缺少操作性。由於我們在官員的任用選拔制度上同樣存在一定的主觀性,所以使得這些規定要求在無形中都對問題官員複出大開綠燈。

  民衆並非要對問題官員一棍子打死,讓其永遠不得複出。如果確實具備一定標准和條件,對過去存在的錯誤或失誤能夠清醒認識並徹底改正,按照程序就可以複出甚至提拔重用。但這個過程必須要比正常的幹部選拔更為嚴格規範,也必須要經得起時間、實踐和廣大群衆的檢驗。

  道歉、引咎辭職、勒令辭職,這是近年來在幹部責任追究方面採取的舉措。相比以往對錯誤和失誤的置之不理甚至不屑一顧,這些都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同時也體現出了對官員自身的負責。但要看到,雖然各級對於這些規定要求日趨規範和嚴厲,但這些做法尚未形成常態和法治。往往在引發民怨之後,負有責任的官員才極不情願地道歉、辭職。久而久之,則演變為一種“應對措施”。風潮過後,再委以重任,又似乎成為一種定律。只要從公衆視野中消失一段時間,便悄無聲息地改頭換面,重新出山甚至提拔。對於這些,一句“複出符合相關規定”的回應讓人無活可說,但顯然也難以服衆。

  責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則是過罰相當,但對於那些問題官員來說,道歉甚至辭職也無法抵消因錯誤或失誤所造成的危害,它體現出的無非是一種態度。如今,各種堂而皇之的複出已經成為一種暗示甚至縱容,讓本已稀缺的公理公道不但無處容身,更顔面全無。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