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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退出競爭性領域的改革當深化 | |
http://www.CRNTT.com 2013-04-13 11:10:09 |
由此,不但形成了在能源、原材料、交通、通信等國民經濟上游部門國企的強大壟斷地位,而且,全球金融危機發生以後,借助有利的融資條件,國企也進一步在快遞業、房地產、零售業等競爭性領域大大鞏固了其控制力。 文章稱,強化國企活力和控制力的國企改革目標,與上世紀80年代的“搞好搞活”、“扭虧增盈”的目標是一脈相承的。這種目標,表面上看是以提高國企效率為導向,因而似乎具有當然的合理性。然而問題在於,控制力與盈利能力本身未必和效率相關,基於行政許可的壟斷地位同樣會帶來巨額利潤,儘管這會以損害整個經濟的效率為代價。 此外,即便國企經過改革後的確變得更有盈利能力了,然而,如果相同領域民營企業的盈利能力更強的話,又有什麼理由認為這種加強國企控制力的做法是有必要的呢?根據許多學者的經驗研究,在競爭性領域民企效率更高是不爭的事實。 一段時間以來,提高國企效率的關鍵點被認為是要建立現代公司制度,即建立一整套公司治理機制。譬如,對國企進行公司化改制並上市,學習新加坡國企淡馬錫的經驗著力進行董事會建設,乃至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以及在國有獨資公司建立董事會,等等。這一建立在現代經濟學理論基礎上的改革思路,相比於更早時期的擴大企業自主權改革,無疑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但這一改革思路依然建立在一個假設基礎之上,即國企的確是抽象意義上的各種私人合約“聯結點”的企業。這種基於私人合約的企業,它的運行機制一方面受到私法的約束,另一方面則充分體現著私人的意思自治。 然而,我們無法認為國企屬於上述意義上的“企業”,因為國企背後的名義所有者是全體國民,是全體國民通過特定的政治程序授權政府來代行所有者職能。因此,國企的建立與運行必然要基於公共治理,基於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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