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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處決:不告知家屬違反法理人道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15 09:48:41 |
刑場上告知,違反司法實踐操作 驗明正身時只有“訊問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等環節,無規定可以此時告知罪犯會見家屬 在曾成傑女兒曝光法院未通知家屬會見即秘密執行死刑之後,面對質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稱:“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執行死刑的犯人必須跟親人見面。”在引發輿論廣泛質疑之後,長沙中院删除了上述回應。隨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發文稱,“在對罪犯曾成傑執行死刑前驗明正身時,法官告知其有權會見親屬,但罪犯曾成傑並沒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遺言中也沒有提出。”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仝宗錦認為,長沙法院辯稱在“驗明正身時”告知其有權會見家屬,明顯違法。因為驗明正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再交執行人員執行死刑。”驗明正身雖也是在“執行死刑前”,但已經是執行前的迫在眉睫時刻,此條規定了驗明正身同時的其他環節,即“訊問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根本沒有規定可以此時告知罪犯會見家屬。 在送達死刑核准裁定書時,法院就應告知罪犯有權會見近親屬,刑場驗明正身時才告知,違反司法實踐操作 2007年兩高、公安部等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第45條規定:送達死刑核准裁定書時,法院就應告知罪犯有權會見近親屬,同時還應通知罪犯的近親屬,就算罪犯不提出會見,家屬也有權提出會見申請,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法官告知受刑者有權會見親屬,應該是遞送死刑複核書之時;驗明正身已是馬上執行死刑之時(家屬通常在此時完成會面),兩者有時間差。實際上,驗明正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四百二十六條規定的,這時只有詢問遺言信札等過程,而會見權是四百二十三條規定,這應是驗明正身前幾天。因此上述合二為一過程本身就違反司法實踐操作。 驗明正身已是馬上執行死刑之時,此時告知在時間上根本不可能完成申請、通知親屬、親屬趕來、法院安排會見等過程,是在變相剝奪死囚及其家屬的刑前會見權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會見權之後,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三日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由於刑訴法解釋在有關程序規定上大體遵循時間先後的邏輯順序,以及同級檢察院處於同一城市因而更為便利,而罪犯近親屬可能距離較遠等實際情況,因此,法院告知罪犯的會見權邏輯上應該在通知檢察院之前,或者至少需要留出較為合理的時間,因而絕不可能是行刑之前的驗明正身階段。 根據最高法刑訴法解釋解釋第四百一十八條規定,一審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執行前,除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判決和裁定可能有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錯誤的等六種情形外,根本無法暫停執行,因而驗明正身已是馬上執行死刑之時,這時根本不可能安排會見,驗明正身時告知有權會見家屬,在時間上根本不可能完成申請、同志親屬、親屬趕來、法院安排會見等耗時較長的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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