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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曾成傑:從“輝煌傳奇”到“罪大惡極”

http://www.CRNTT.com   2013-07-16 09:55:58  


 
法院 告知有權見家屬但其未要求

  微博實名為“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賬號於昨日下午發布信息稱:“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對犯人執行死刑時,犯人必須跟親人見面。”但不久,該微博被删除。

  該微博在昨晚約7時發布消息:“7月12日上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罪犯曾成傑執行死刑前驗明正身時,法官告知其有權會見親屬,但罪犯曾成傑並沒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遺言中也沒有提出。”

  該微博下的附圖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據記者了解,《刑訴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也寫明: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昨晚8時,該微博再次發布消息稱:“今天由於微博管理人員對刑事法律學習鑽研不夠,想當然辦事,面對網上輿論不淡定,導致發出了一條錯誤信息並在領導發現後删除。我們對一線工作人員提出了嚴厲批評。特此向網友和公眾道歉。今後工作中我們將要求編發信息的人員加強學習,不再犯類似錯誤。歡迎繼續監督。”

觀點

學界不推動修改見家屬條款

  研究訴訟法學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認為,此前的《刑訴法》沒有刑前會見的條款,1996年《刑訴法》首次大修的時候,因應當時的法治文明發展程度等,在條款中加入了執行死刑後應當通知罪犯家屬的條款。

  然而在這之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好壞兩種結果。

  一方面,有的罪犯在被行刑前幡然悔悟,跟家人抱頭痛哭叮囑晚輩照顧長輩;但是另一方面,有些罪犯家屬又出現了刑場搗亂、阻撓執行的過激行為。

  因此,去年《刑訴法》再次調整時,學界沒有再進一步推動該條款修改,而選擇了維持現狀。

  不過,樊崇義教授認為,作為家屬而言最好在二審判決或者報請最高院死刑複核後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刑前會見,而不應該寄望於死刑複核不被核准。

北京情況

雙方自願才安排會見

  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刑事被告人即使已被判處死刑,但如果其近親屬提出會見死刑犯,或死刑犯本人提出會見近親屬的申請,法院仍應該予以安排,這是一種人道主義的體現,也是對被告人權利的尊重。

  因此從2003年,北京高院就出台了《關於死刑犯與近親屬會見的實施意見(暫行)》,對什麼人可以申請會見死刑犯等具體問題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該《會見意見》規定:可以申請會見死刑犯的“近親屬”包括:死刑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會見近親屬只安排一次,參與會見的近親屬一般不超過兩人。

  從2003年9月開始,北京一中院對於提出申請的近親屬都盡量安排會見。

  但是,死刑犯與近親屬會見應遵守雙方自願的原則,法院不違背任何一方的意願安排會見。

  同時,為防止會見時雙方情緒過於激動而發生意外,北京一中院還會特別安排醫務人員帶著急救藥箱在會見室外等候。

  作為家屬而言最好在二審判決或者報請最高院死刑複核後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刑前會見,而不應該寄望於死刑複核不被核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

  本版采寫(除署名外)/新京報記者 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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