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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丹年:渣滓洞刑訊室考 | |
http://www.CRNTT.com 2014-03-02 09:32:33 |
設立渣滓洞看守所的緣由 要對重慶行轅第二看守所(1947年12月—1949年11月,俗稱“渣滓洞監獄”)從司法角度進行考察,首先要明確一些基本概念。最重要的是,渣滓洞看守所與“中美特種技術合作所”(1943年4月—1946年1月)無關,也沒有什麼“中美合作所48套刑罰”。其次,看守所不負審訊之責,它只配合審訊。 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還都南京,重慶設為行轅。內戰開始後,1947年夏天改為綏靖公署,1949年國共和談,太平有望,又改為西南長官公署。名稱雖變動,但組織內容基本未變,習慣上還是稱“行轅”。 行轅軍法處設有“重慶行轅第一看守所”,主要關押刑事犯、寄押軍事犯。地點在下半城原老巴縣衙門監獄(今解放東路巴縣衙門巷),其女監一直保存至21世紀初。 1947年6月1日深夜,國民黨軍警憲特進行全國性大逮捕,重慶被捕人數達260多人,各拘押點人滿為患。據《民主報》記者唐弘仁回憶,他們被集中關押在棗子嵐埡漱廬,普遍審訊後釋放了一批,轉移到石灰市稽查處看守所,又釋放一批。最後留下25人,加上從貴州轉送來政治犯10餘人,共30多人,轉押渣滓洞長期拘禁。 正是為了長期監禁這批政治犯,當時公開與秘密身份分別為重慶行轅二處處長、保密局情報處少將處長的徐遠舉,決定設立行轅第二看守所。徐遠舉在《血手染紅岩》中說,它是一個沒有編制的單位,行政關係隸屬於行轅二處(情報處);受行轅一處(軍法處)、保密局西南特區的指導和監督;業務上與保密局白公館看守所、交警直屬大隊聯繫。 任務為:配合審訊工作,負責秘密處決,負責看管並考核在押者之思想。看守原則為:男女分監,輕重分監,新舊在押人分監,重要者鐐禁(1954年在押人員鄧培新交代材料《渣滓洞情況》)。 “司法改良”卻“有法不依” 看守所是國家司法體系的終端機構。根據民國《看守所組織條例》,其職責是看守監管,配合審訊(如提押犯人),看守所本身並不承擔審訊之責。它需要配置鐐銬戒具,但不應該有為逼問口供而設置的刑具如老虎凳、烙鐵、竹簽子等。 1900年八國聯軍入侵北京,簽訂不平等條約,其中“治外法權”的主要借口就是中國監獄管理野蠻落後,洋人不能受“土罪”,於是“監獄改良”成了政府需要解決的緊迫政治問題,列為清末新政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在晚清民主思潮中,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識逐漸向社會普及,野蠻刑訊已經從法理上被摒棄,是監獄改良中首先要革除的行為。1901年7月19日張之洞和劉坤一呈上關於監獄制度改良的奏折,提出編纂新法典、改良司法部門。晚清政府想通過司法改良來爭取廢除“治外法權”,換取列強承諾,這成了在國際背景下民族生存競爭能力的標誌之一。 孫中山於1912年3月發布的《大總統令內務司法部通飭所屬禁止體罰文》中規定,不論司法、內務各官署,在審理及判決民刑案時,不准再用笞杖(抽鞭子打板子)、枷號及他項不法刑具。其罪當笞杖、枷號者,一律改為罰款和拘留。孫中山在《大總統令內務司法兩部通飭所屬禁止刑訊文》中規定“一概不准刑訊……從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毀。” 建設“文明監獄”,以“隔離感化”代替“笞杖刑訊”,是近代中國司法改良的核心。從法理上說,如果看守無理地對犯人進行肉體折磨,也是違規。因此,在渣滓洞曾出現過這種情況:政治犯們理直氣壯地一齊對看守怒吼“不許打人!” 2003年一個雨天,筆者參觀“行轅第一看守所”即老巴縣衙門監獄的女監,猶覺其陰暗潮濕,低矮狹小如關動物的囚籠。犯人直接睡在泥地上,冬天給幾塊木板當床。1949年1月脫險志士金成林等人從渣滓洞押往第一看守所(準備由特刑庭公開審判),在這裡被同牢的刑事犯欺負,躺在泥地上凍慘了,次日主動和刑事犯搞好關係,才被允許上木板去。之後通過交談,刑事犯們對這幾位政治犯十分佩服(脫險志士金成林於2010年10月29日回憶)。 相比較而言,行轅第二看守所即渣滓洞,明顯有一些“文明感化”設施,底樓及平房有上下鋪床位,院墻上寫有感化詞,初期允許政治犯設立圖書室、小賣部,還可打籃球。渣滓洞看守長李磊,表面上對政治犯態度和藹,滿口新名詞,標榜自己是思想進步的新派人物。龍光章去世,他主動找政治犯搭話表示同情,聽說難友們準備追悼會,“不僅同意,而且他還要參加並作主祭人”。就算非常虛偽,也說明當時確實在進行監獄改良。順便說明,龍光章去世,難友們籌備追悼會時考慮過進行絕食鬥爭,但獄方同意開會,就無需絕食了(弗公《親歷者回憶“龍光章追悼會”經過》,《重慶渝中政協文史資料》第20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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