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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憲法”的一中性最值得關注 | |
http://www.CRNTT.com 2016-05-13 00:09:24 |
“'九二共識'核心意涵”如何構造? “九二共識”自誕生以來不僅命運多舛,而且含義也多次發生變遷。“九二共識”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是作為兩岸開展事務性商談的前提性條件存在。2011年11月,胡錦濤在檀香山對“九二共識”的內涵進行了重述,“九二共識”因而形成了包括本體論的“九二共識”和方法論的“九二共識”雙重結構。本體論的“九二共識”體現為兩岸對“一個中國”原則的認同,而方法論的“九二共識”則體現為兩岸“求同存異”的協商精神。 2016年兩會期間,習近平對於“九二共識”的含義再次進行了兩處更新:其一,將“九二共識”首次明確為“歷史事實”;其二,形成“九二共識”“核心意涵”的新提法。從邏輯關係上,兩處更新是聯繫緊密的整體:只有當“九二共識”成為一項歷史事實,而非簡單的“認識論共識”,“核心意涵”的提法才有所附麗。“核心意涵”的提法,意味著只要台灣方面——特別是民進黨和蔡英文——用合適方式表達對於“一個中國”原則歷史事實的認同,則大陸亦可不拘泥於特定的概括性表述。這就意味著,在民進黨執政後,大陸和台灣仍有可能達成體現“九二共識”核心內涵的新共識。 “九二共識”核心內涵的提出,展現大陸方面在繼續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方面的巨大誠意和決心。事實上,“九二共識”的核心內涵是十分明確的,即“一個中國”原則,然而這也是台灣方面在“統獨”領域爭議最為聚焦的問題。“九二共識”形成的年代,兩岸的爭議仍是“天命誰歸”的正統之爭,兩岸對於“一個中國”並無爭議,爭議只在於中國的“國號”為何。時過境遷,今日兩岸的“統獨爭議”早已不再是“國號之爭”,是否承認“一個中國”成為問題的關鍵。在“文化的一中”、“民族的一中”、“政治的一中”相繼被解構、被曲解的時候,唯有在運用法理資源,借助“法理的一中”才可能有效回應島內是否承認“一個中國”的問題。無論如何,台灣地區現行“憲法”以及由此構建的法律規範體系,仍能夠在規範文本上堅持“一中”,在法教義學的立場上已經成為島內支撐“一中”的核心依憑。 然而,台灣地區現行“憲法”恰恰是大陸的一塊心結。1949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簡稱“廢除六法全書的指示”),標誌著“中華民國”“法統”在大陸的斷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統的建立。對待台灣地區現行“憲法”的態度,已經成為是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合法性和新法統的標誌。大陸至今未承認台灣地區領導人和絕大多數公權力機構的正當性,至今否定台灣地區現行“憲法”和絕大多數公法的正當性,皆在於此!這不僅是“爭正統”的體現,也是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證合法性的需求使然。如果承認台灣地區現行“憲法”的“正當性”,可能的政治後果甚至不限於兩岸問題論域,因而必須謹慎處置,不可貿然為之。台灣地區現行“憲法”不宜直接承認,但其中的“一中性”資源的確值得合理利用,正是這種“否定的承認”或曰“承認的否定”,構成了兩岸“憲法”的一種弔詭,也是大陸應對台灣地區現行“憲法”時總有“戴著腳鐐跳舞”之感的根源,而這也恰是兩岸“隔離但統一”、“隔離但交往”奇妙狀態在法理上的直觀呈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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