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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2300 萬人民通過民主機制,可以自我決定台灣社會內部的事務性問題,但不能單方面決定涉及台灣領土主權的政治性問題。 |
中評社香港5月月29日電/中國人民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王英津教授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5月號發表專文《試析台灣社會的“2300萬人決定論”(上)》,作者認為:“台灣長期不與大陸統一,給大陸民眾的利益造成了很大傷害,使大陸民眾對台灣的主權(儘管與台灣民眾共同擁有)不能得到實現,這既違背法理,也傷害了大陸民眾的情感和利益。‘民主拒統’與事務性的民主生活不同,島內民眾對台灣社會的民主治理是自我當家作主的事情,可以經由公投程式,作出最後的法律決定;但‘統獨’問題不是單純的民主問題,更不是島內民眾——作為整體的一部分——所能自我決定的,因為這涉及到另一部分共有人的權益問題。如果單單由台灣民眾這一部分共有者自我決定,在事實上就剝奪了另一部分共有者(即大陸民眾)的權益。”文章內容如下:
自民主化以來,台灣方面在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及“統獨”問題上,通常強調台灣是一個民主社會,凡涉及台灣前途的重大事宜均要尊重台灣民意,由2300萬台灣人民共同決定,此亦即所謂的“2300萬人決定論”。考察二十餘年來“2300萬人決定論”的演變脈絡,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住民自決論”,這是分離式“台獨”的理論說辭,主要觀點是,主張台灣享有國際法上的自決權,通過行使自決權來實現“台灣獨立”。二是“民主分離論”,這也是分離式“台獨”的理論說辭,主要觀點是,台灣通過2300萬人民的“統獨公投”來決定台灣的未來走向。三是“民主拒統論”,這是“事實台獨”的理論說辭,主要觀點是,對於台灣“現狀”的改變,必須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由台灣2300萬人民共同決定。就當下而言,三者中的“民主拒統論”最為盛行,“民主”似乎已成為台灣“拒統”的唯一“救命稻草”。那麼,“2300萬人決定論”及其三種理論說辭是否成立?如果不能成立,其錯在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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