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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現場:三地學者熱議中央對港管治權

http://www.CRNTT.com   2017-06-19 00:03:22  


涉港學者就“落實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輪番發言。(中評社 蘭忠偉)
  中評社深圳6月19日電(記者 蘭忠偉)由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兩岸及港澳法治研究專業委員會、廣東省法學會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主辦,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承辦的“香港回歸二十周年與落實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專題研討會17日在深圳大學舉行。數十位涉港法學專家齊聚一堂,共同探討中央對香港全面行使管治權、23條立法等問題。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冷鐵勛在會議中指出,高度自治權作為地方事務管理權,主要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有關係,這層關係既然是地方的事務管理權,就涉及到如何正確的處理中央和特區的關係,也就是怎麼樣尊重中央的權利問題。

  冷鐵勛表示,目前香港出現的問題是無視中央的一些權利,包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以及憲法或者基本法的規定。
   
  冷鐵勛指出,中央的全面管治權來源於主權,是種固有的權利,而高度自治權來自於中央的授權。白皮書中清楚說明中央可依法行使憲法、基本法賦予的全面管治權,中央對香港和澳門的全面管治權是先於法律或者先於憲法及基本法。“中國對香港、澳門擁有主權,這種主權必然延伸出全面管治權,即使沒有法律也有這個權利。”

  “即使在英國、葡萄牙管治香港、澳門期間,我認為中國也擁有主權及管治權,只不過因為外國占領管治香港、澳門,因此令管治權無法行使。”冷鐵勛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恢復的不是主權本身,是主權的行使。“恢復行使主權就是恢復行使管治權,主權與管治權本身就存在,只因為外國占領主權而令管治權無法行使。”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朝陽指出,香港原有法律條例中並沒有叛國罪、分裂國家罪,亦沒有顛覆政權罪、竊取國家機密罪等概念。雖然香港原有法律有關於保護官方機密的條例,但是沒有區分國家機密和本地區機密,更沒有區分誰來確定國家機密。
  
  “而關於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亦是基本法規定的概念,一般法律理解不了,因此需要根據基本法的體系來確定該涵義。”蔣朝陽說。

  蔣朝陽認為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有幾個途徑:
   
  一個是香港特區自行立法,一旦遇上久拖不決的情況,中央可以直接立法,列入附件三。
  
  第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好處在於不影響本地立法,亦可對久拖不決的情況直接產生約束力,並且可以進一步解釋法律概念、法律含義。總體而言通過釋法解釋23條是必要的,也是適度的一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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