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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如何建構有效適用的兩岸統合模式

http://www.CRNTT.com   2018-11-06 00:08:16  


 
  3. 兩岸統合是兩套法律憲制之間的統合

  由於歷史遺留的因素,目前兩岸各自有以憲法為根本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1947年在大陸頒佈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現今依然在台灣地區延續。這部“憲法”雖經李登輝、陳水扁多次“修憲”,卻都未曾撼動其中有關“一中”的條款。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憲法,現在實行的則是1982年制定的所謂“八二憲法”,兩者在法理意涵與主權範圍上皆同屬“一中框架憲法”。

  自1949年以後,兩岸政府依據各自的憲法都宣稱對中國擁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彼岸從未放棄對台灣的國家主權,此岸也宣稱主權及於大陸地區,而且對憲法規定的領土範圍未曾修改。60多年來,兩岸各自的憲法、法律與治權均無法適用到對方地區。由此可見,兩岸各自在其憲法主張的主權與領土基本是重疊同一的,但在憲政治權上則分別有各自的管轄範圍(憲法主權同一共有、憲政治權平等並立)。儘管兩岸政府所管轄的土地和人口有明顯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一直互不隸屬,處於平等分治的地位。也就是說,兩岸各自主張的主權和治權係來自於各自的“一中憲法”,這與港澳擁有的治權情形甚不相同,由於港澳基本法的法源是大陸憲法第31條,故其擁有的權利來自於中央政府的授權,顯見在治權的性質和法源上有所不同。要言之,目前兩岸存在兩部憲法,各有自己的憲政運作和管轄區域,也在其管轄區域內擁有有效的治權。

  習近平在19大報告中就特別突顯憲法地位的至高性、憲法實踐的重要性以及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由此可見,習近平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司法體制進行改革的決心和意志,健全依憲、依法完成兩岸和平統一進程的法律基礎。

  基於上述兩岸各自"一中憲法"的特殊偶合狀態,在進入統合發展階段時期,必須共同對各自的憲法秩序與法律制度進行彼此相適用的調整、連結與整合,而逐漸構建出能夠包容和統合兩岸各自法律體系的共同法制框架,並以此作為未來完全統一時制定兩岸新的、共同的憲法體系的基礎。除此之外,隨著愈來愈多的台灣民眾在大陸生活工作,大陸許多政策法規也需要逐步配合融合發展和統合發展的目標而做出修訂,以促進並保障台灣民眾權益,並讓台灣民眾逐漸增強對大陸法制體系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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