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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佩洛西之類國際不法行為如何對付

http://www.CRNTT.com   2022-12-14 00:04:36  


 
  反制措施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針對美國國際不法行為,採取軍事演習,捍衛國家領土安全和主權完整。1982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2005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反分裂國家法》,規定:“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2015年7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汪文斌表示,美方在虛化、掏空、歪曲一個中國原則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卻指責中方改變現狀;美方每年在中國周邊海域搞的軍演達上百次,卻指責中方反應過度。對於這種強盜邏輯,中方不會接受,國際社會也不會認可。

  第二,針對國際不法行為的主體美國國家採取的反制措施。汪文斌說,“中方四個多月前就已經通過各種渠道各個層級反復向美方表明,堅決反對佩洛西竄台的嚴正立場,但美方對中方的勸阻和警告置若罔聞,一意孤行。是美國違背承諾,而不是中國違背承諾,是美國侵犯中國主權,而不是中國侵犯美國主權,是美國縱容支持‘台獨’分裂活動,而不是中國縱容支持美國的分裂活動。”針對國際不法行為的主體美國國家採取的反制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國內政。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借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2022年8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針對美國政府採取的反制措施包括:(1)取消安排中美兩軍戰區領導通話,(2)取消中美國防部工作會晤,(3)取消中美海上軍事安全磋商機制會議,(4)暫停中美非法移民遣返合作,(5)暫停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合作,(6)暫停中美打擊跨國犯罪合作,(7)暫停中美禁毒合作,(8)暫停中美氣候變化商談。如果美國政府仍然拒絕糾正其國際不法行為,繼續違反《中美建交公報》一個中國原則的條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採取更多的反制措施。

  第三,針對代表美國從事國際不法行為的佩洛西個人採取反制措施。由於佩羅西代表美國竄訪行為粗暴干涉中國內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也構成了中國國內法上的違法行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該法對其本人及親屬採取制裁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第五條:除根據本法第四條規定列入反制清單的個人、組織以外,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可以決定對下列個人、組織採取反制措施:(一)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二)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三)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四)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對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個人、組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措施:(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注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四)其他必要措施。根據上述規定,對佩洛西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採取制裁措施包括以下幾種:(1)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注銷簽證或驅逐出境;(2)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3)禁止或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4)其他必要措施。如果佩洛西繼續從事分裂中國的行為,情節惡劣,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可考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追究佩洛西本人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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