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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真正受罰 方可杜絕僥幸

http://www.CRNTT.com   2009-03-23 10:57:37  


 
  罪罰不抵,罪重刑輕,就沒有打擊力度可言,也顯失社會公正,影響司法公信力。貪官輕判,讓貪官在刑罰上占到便宜,這就加重了犯罪分子的僥幸心理,更加降低了貪官的犯罪成本;降低貪官犯罪成本的同時,增加的是社會反腐敗成本——影響了公衆投身反腐敗的積極性和信心。 

  從量刑情節的進一步規範入手來堵塞“貪官輕判”問題,這對有效打擊職務犯罪,加強全民反腐信心是非常必要的。針對近年來職務犯罪案件呈現出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輕刑適用率偏高的趨勢,兩高方面的相關負責人分析說:職務犯罪案件輕刑適用比例偏高,有立法、司法、辦案機制、案件特點以及社會等多方面原因。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運用不够規範、嚴肅,尤其值得注意。比如,在被紀檢監察機關“兩規”、“兩指”措施期間交代罪行是否認定為自首,意見分歧很大,有的不加區分地將犯罪分子在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期間交代問題的一律認定為自首。因部分職務犯罪案件是經紀檢監察機關查辦後移交司法程序的,這樣就直接導致了相當數量的案件被不當輕判。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在社會上也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 

  這次,兩高出台《意見》規定所涉及的自首、立功、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追繳四個重要關節點,都是職務犯罪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在具體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分歧的問題。對這些量刑情節明確其成立條件,嚴格其認定程序,規範其在量刑中的作用,有利於職務犯罪案件刑罰適用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從根本上解決部分職務犯罪案件處理上失之於寬的問題,確保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的方針落到實處。對嚴重職務犯罪依法從嚴懲處,不可有須臾之鬆動。對貪官處之刑罰,要罰得准、罰得狠,要使其真正受罰。這樣人民群衆才能拍手稱快,國家發展才能有序進行。 

  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加大對貪官的打擊力度,這是一個長期的工作。隨著司法實踐的深入,我們的認知會逐步深化。隨之,我們的法律會更加明細,操作性會更強,會更加適應反腐敗鬥爭的需要,符合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的實際,真正做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兩高《意見》出台就是這種努力的結果。 

  在新浪網點擊網友留言,看到這樣一條:對放縱重罪輕判、不提出抗訴的檢察官如何處理?對重罪輕判的法官又如何處理?媒體也有言論指出,貪官輕判,很多是法外因素。這話是不錯的。再完備的法律都要人去執行。個別司法人員的執法水平不高,有的甚至是品行操守出了問題,另外還有權力對司法的幹擾等等,這些都是造成貪官輕判的因素,非常值得我們警惕! 

  檢察官、法官,在這樣複雜的考驗面前,在人民群衆的殷殷期望下,我們不僅要有堅定的回答,還要有更堅實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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