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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法律合作缺整體框架 需新突破

http://www.CRNTT.com   2009-04-14 00:29:04  


兩岸交流日益深化,法律合作必須加強。
 
        大陸在法律為經濟服務方面做了很多嘗試
        兩岸互動實踐要求台灣也有所改進

  記:經濟合作是兩岸關係今後至關重要的內容,法律方面需要如何加以配合?

  莊:台商在大陸投資中產生的糾紛及其處理——出資經營糾紛案件比較複雜、審理難度較大。如:涉台股權糾紛案件中的隱名股東請求返還出資糾紛、隱名股東請求確認股東資格糾紛、股權轉讓侵權糾紛、瑕疵出資股東民事責任糾紛等等。這些由經濟衍生出來的問題需要法律來解決。法律是上層建築,是現代經濟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不是在一個象牙塔裡面,不是用來關門做研究的,它一定和實際結合。現在應該有意識地把法律界人士推到兩岸交流交往的前台來。這樣對投資貿易起到規範保障作用,增強信心。大陸應該完善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落實台灣同胞投資的居民待遇政策。除了立法方面,很多的行為規則都要完善,法律服務方面,執法方面,司法行政方面都要進行配合,加大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力度。
 
  兩岸在保護外來投資的立法現存很多差異,大陸方面對台商的投資,無論從企業、金融方面都有很多保護,但台灣方面僅僅有大陸人民入台的專業服務的規定,企業進入的規範是沒有的。這些企業包括大陸、香港、澳門企業,投資哪些行業受鼓勵,法律如何保障,都沒有規定。外來投資的稅務有甚麼優惠,資金流動問題,利潤回轉問題,企業人員簽證、家屬簽證問題等等一整套都沒有規定。僅僅口頭表示歡迎陸資入台,不見法律保障措施,這反映了一個問題:只聽樓梯響,不見人落來。

  從法律為經濟服務這個方位來看,大陸方面做了很多嘗試,僅從立法方面看,台灣就很需要正視這個問題。大陸的法院頒布了涉台民事訴訟的文書送達的規定,而台灣目前僅有兩會送達公證文書的一種方式,沒有像大陸那樣明確多種形式的送達,兩岸互動的實踐要求有所改進。

  記:兩岸法律人才的特點和素質應該如何?

  莊:人才當然是熟悉兩岸的、兩地的人才比較好。有一個共同的基礎就是,要追求公平公正。儘管是受委託人委託,為委託人服務,但追求公平公正是法律人的一個共同特質,作為法律界人,就應該追求這兩點,是法律界最高的又是最基本的準則和要求。

  記:兩岸應該怎樣互相培養法律人才呢?

  莊:目前大陸是允許台灣人才考大陸律師的,但台灣方面沒有這種許可的動靜。即使是大陸學生去台灣念書都還沒有得到明確同意,更別說是同意考律師了。就好比你去別人家,大廳沒進,怎麼可能進房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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