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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肅貪 不能只仰賴辦大案

http://www.CRNTT.com   2009-07-07 11:36:20  


肅貪要探求病因、對症下藥、標本兼治。
  中評社台北7月7日訊/金門地檢署檢察長陳宏達今天在《中國時報》登出文章“肅貪不能仰賴辦大案”。作者認爲:“貪腐問題有如沉痾,自應探求病因,對症下藥、標本兼治,而不能只仰賴嚴辦幾件大案,給個漂亮的統計數據就可以交差。 ”文章内容如下:
 
  過去政府靠“口號治國”,現在是否也如此呢?馬英九在四月八日要求司法和行政部門,在三個月內提出重大弊案的檢討報告,以及制度改進方案,以澄清吏治。現在期限到了。然而,貪腐問題有如沉痾,自應探求病因,對症下藥、標本兼治,而不能只仰賴嚴辦幾件大案,給個漂亮的統計數據就可以交差。 

  首先,當前政治環境已是不折不扣的大染缸,由於政黨候選人間激烈的割喉競爭,以及不擇手段政治文化所塑造出來的政客,最容易陷入貪腐的溫床。黨內提名作業程序,搓圓仔湯傳聞不斷,政治酬庸瓜田李下,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政黨及領導人知之甚詳,最應以身作則、樹立典範,從選舉之初做起,建立公平機制,打破各種態樣酬庸的醬缸文化。 

  其次,公務員涉案來自多重成因,公務員對執行職務過程時可能遭遇到的刑事法律問題,必須有更深層之體認,才能避免誤觸法網。公務員觸犯貪瀆犯罪中,有明知故犯者,自屬咎由自取;但從司法實務案例觀察,也發現有不少被告不太了解其所作所為究竟是不是違法,往往以不確定故意為之,事後的心情經常是“早知即不為”,急急退還或捐出涉貪款項。 

  公務員常見之錯誤觀念包括:嚴重的自我不察、對法律認知一知半解、公私分際未能釐清、僥倖之便宜行事及蕭規曹隨之錯覺等等,公務員法治觀念淡薄,以致公務生涯一個小小錯誤或偏差觀念,常導致自己陷於犯罪深淵。諸如首長特別費、“立委”助理費、議員公關費、公費出遊、軍中將領收受饋贈等案例,可謂歷歷在目,實不應將之視為單一個案。貪瀆不僅係屬政治文化積習的問題,也是公務員法治教育未見落實所造成,如何有效重建一個有紀律的公務文化自屬當務之急。 

  古云:“不教而誅謂之虐”,事前防範重於事後懲處,法治教育課程應即列為公務員終身學習常年必修課程,讓檢察官以“教育、訓練”途徑走近公務體系,而不必以“搜索、扣押”方式進入公務機關。 

  此外,國人迷信“刑罰萬能”致特別刑法肥大化,貪汙治罪條例法律構成要件模糊不易認定(如:勒索、勒徵、強占、強募、舞弊等何義?)法律關係交錯複雜(如“利用職務”與“利用職權”有何關聯?)罪刑明顯失衡(如:抑留不發罪之刑度竟比公務侵占罪重)。立法陳義過高而不易執行,反而使一些玩法者有機可乘,一般人對於貪瀆案件也就呈現兩極看法,判決結果自然“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實則法定要件過於籠統、刑度苛重並無助於刑事追訴,法官往往也判不下去,一個案件就擺盪於二、三審法院之間,自有必要全面檢討、整併肅貪法制,針對各項不合時宜之條文加以修正,使構成要件更為明確,使法定刑更趨合理。 

  “法與時轉”,肅貪工作才能做出其成效與價值,並落實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