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中國乃和平協議基礎 兩岸合中國興

http://www.CRNTT.com   2009-07-19 00:15:04  


張亞中(左二)的文章激發兩岸學者思辨
  中評社香港7月19日電/旅居加拿大的台灣學者牛震在《中國評論》月刊七月號上登出文章《“中國”是兩岸和平協議的基礎——與大陸學者一同討論兩岸和平協議問題》。文章認為:“無論從歷史、法律、政治現實來說,‘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曾鬧分家的兄弟,絕不是父子關係,都承認‘中國’是自己的母親。兄弟鬧分家是過去的事。擺在面前的,則是兩岸都是母親中國的命運共同體,兩岸合則中國興。 試問台北和北京選擇合還是分? 要合就要攜手共同為母親中國崛起共同努力,共用強國的榮耀和福祉。”文章內容如下:

  自中國評論月刊131期刊載張亞中教授的“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議芻議”一文後,幾乎每期都有討論兩岸和平協議相關文章,此足証明兩岸學者都有一共同願望對兩岸政府提出建言,期盼台灣早日放棄獨立促成國家統一。對中國評論136期(四月號)沈衛平先生大文《兩岸和平協議芻議》所提五大論點,筆者願秉持客觀立場與沈先生及大陸學者一同討論。

  兩岸簽和平協議無疑是一政治議題,討論兩岸政治議題必須逃脫政治主觀觀點,實事求是地就兩岸現狀及國際法規範來討論。針對沈先生大文所論述五項論點議題,筆者提以下幾點討論意見。

   一個中國的定義 

  一個中國包括台灣和大陸即張亞中教授所定義的“整個中國”,其名稱“中國”,所代表的是中國主權。“中國”已在聯合國正式使用此一國名,是世界各國所承認的代表中國主權的國家名稱。中國是代表全體中國人的國名,在國內法及國際法普遍認同和承認。以台海現狀,談兩岸關係,必須理清“國家主權”與“政府治權”是完全不同的關係層次;當前兩岸現狀依大陸反分裂國家法第三條“台灣問題是內戰遺留的問題”;台灣於1991年宣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即意味內戰結束,因而兩岸是國家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交戰團體(中華民國)關係,國家主權並未分裂,而只是兩個政府分治。若談“統一”乃是將來治權統一,不存在主權統一問題。依此意義解讀,中國(整個中國)即不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亦不等於“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是中國主權之下其所統治地區兩個法人代表,在國內法是法律平等定位,兩岸所談和平協議亦就是談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是中國主權下屬分治的兩個政府,兩者相加才等於中國,是世界上部分國家對中國政府承認的事實。如美國、日本迄今“沒有承認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參見中美上海公報及中日聯合聲明)。根據兩岸客觀現狀定義,兩岸簽和平協議,應該用兩個分治地區法人代表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正式名稱簽署。在法理上不會造成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但是一個國家兩個政府,在國際沒有兩個中國問題。 

  依國際法一個國家對外只能以一個國家國際法主體政府代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代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統轄中國99.7%領土和98.2%的中國人口,中國是中國國際法主體,對外代表中國沒有疑義。至於“中華民國” 對外外交,應由北京和台北協商以一個中國原則在國際法規範內適當安排。上述兩岸關係定位,北京應承認“中華民國”存在現實,在此基礎上兩岸簽和平協議。

  過去兩岸一直是零和的爭政權鬥爭,相互否定。但是2005 年5月國共兩黨在北京簽署“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後,即表示兩岸不再為爭政權武裝鬥爭,進而兩岸合作和平發展。 國民黨與“中華民國”是一體兩面,中共既然承認國民黨在台灣存在,亦應承認“中華民國”的存在;再者,“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主張兩岸為一個中國,乃是兩部憲法唯一重疊部分; 台灣六十年來一直依憲法堅持兩岸一中,是阻止台獨的有效法律,中共既然要與國民黨攜手一同反台獨,,又有甚麼理由對“中華民國”不予承認?2005年4月胡錦濤總書記對記者說,“自1949年以來,儘管兩岸尚未統一,但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這就是兩岸現狀。這不僅是我們的立場,亦是台灣現有規定和文件 。”解讀這段話,咸認中共對“中華民國”承認的暗示。當兩岸進入政治談判,是北京應正式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存在的時候了。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