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反對派曲解基本法 政改難達共識

http://www.CRNTT.com   2009-09-15 12:53:58  


反對派刻意曲解《基本法》,政改很難達成共識。
  中評社香港9月15日訊/香港立法會議員、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今天在《文匯報》發表文章“曲解基本法 政改難達共識”。作者指出:“‘泛民’爭取普選的手法愈趨激進,談判回旋的餘地看來將越來越少。另一方面,‘泛民’提出的爭普選策略,有很多都是建基於對法律、尤其是對《基本法》的曲解,這點更值得憂慮和關注。”文章内容如下: 

  “泛民主派”近期為了年底進行的政制發展諮詢頻頻出招,不同政黨提出不同的爭取方案。社民連最先提出“五區總辭”,民主黨主席何俊仁接提出解散立法會再逼特首辭職的策略,李鵬飛更激進地要求泛民23人同時總辭。最近,連一向對辭職有保留的公民黨也提出三部曲回應,要求先談判、後五區補選、再全體總辭。 

                《基本法》沒提公投機制 

  首先,社民連稱五區總辭可以起到“全民公投”的效果,只是一廂情願的說法。《基本法》內並沒有關於公投的條文,因此任何形式的公投法案,在沒有得到立法會三讀通過、特首簽署、人大常委會備案下,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再者,藉全港五區總辭補選以達到公投之說,在法理和邏輯上都不成立,因為它的理據是建基於市民投票選擇立法會議員主要是從事政制發展的工作;但實際上,選舉議題不可能單一化,市民希望議員處理的,還有經濟、民生和監察政府施政等議題,故補選是不能達到公投效果的。 

  “泛民”企圖偷換概念,把全港五區補選等同公投,會令市民產生錯覺,以為香港有公投機制存在,日後出現任何重大議題,都可以透過公投表決,這將對本港既有的行政立法管治制度,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 

  其次,是何俊仁稱若立法會否決政改方案後,特首必須解散立法會重選,若重選後方案再遭否決,特首就應該辭職。何的說法應該是根據《基本法》第50條:“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其中的“可”字是包含了酌情權意思在內,即是“可以實行”或“不實行”。 

                是否解散立法會特首有酌情權 

  至於政改方案是否屬於“其他重要法案”,則有商榷餘地。林瑞麟回應何俊仁時指《基本法》第50條所規管的是本地立法,而政改是需要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不屬本地立法,故特首無權解散立法會。筆者認為此說問題有二,一是50條原文並沒有“本地”兩字;二是林局長指政改方案因為要經人大批准或備案,所以不屬本地立法,但《基本法》第17條明確指出:“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按此的話,豈非所有法律都不是本地立法?按規定所有特區新訂法律都要交人大備案,而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問題的話,可以拒絕備案並發回,這是正常程序,非關本地立法與否的分別。 

  依筆者意見,政改方案關係到特區在2047年前的政制發展方向,重要性不言而喻;至於坊間提出政改只屬“決議案”,並非“法案”,故不受第50條約束,則又是另一個法律問題矣。其實,政改方案屬“重要法案”乃合情合理;反而是在重要法案並不能獲立法會通過的情況下,特首並沒有必要一定要解散立法會,這個決定權在特首。因此,何說特首在政改方案未獲通過後必須解散立法會的說法,帶有誤導成份。 

                何謂真普選難有單一演繹 

  其三,公民黨日前表示:“所謂2017有真普選,即特首選舉不能有篩選;所謂2020有真普選,即立法會全面取消功能組別。”筆者認為,這兩個對“普選”作出的定義,只屬可能性之一,不能成為最終權威演繹。《基本法》第45條表示“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亦即是說,特首選舉必須先經提名委員會提名再行普選;一牽涉到要提名委員會提名,“篩選”機制就必然存在,否則如何得出候選人?只是篩選門檻高低和何謂“民主程序”,可以再行討論。 

  另外,普選立法會是否等同取消功能組別,《基本法》第68條和附件二均沒有明確規定。這方面筆者是持開放態度的,但先入為主地將取消功能組別與普選掛鉤,卻並不恰當。何謂真正“普選”?縱觀全世界,均難有單一定論。因此誰的意見都不會是絕對權威與真理。公民黨如此快下結論,也非尊重市民意見之舉! 

  若大家真的希望在2012年政改能踏出第一步,以上種種說法均屬不利因素,應予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