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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國:兩岸簽訂和平協定的前提

http://www.CRNTT.com   2009-10-11 00:40:35  


 
  共用中國主權的光榮與尊嚴
 
  然而,這樣的“主權”宣稱畢竟是“虛”的。更清楚地說,自從1949年國民政府撤退到台灣之後,海峽兩岸便在其有效統治領域之內分別各自實施一部“憲法”,也各有一個“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兩個政府之間並沒有簽訂任何的和平協定。台灣在國際公法上的地位,是一個“處於內戰局面的既定事實的政府”,是一個有限制地位的政府。它雖然能夠與外國簽署條約,並履行若干的國際責任和義務,也能夠在它有效控制的領土上承擔一般“國家”的任務,但並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 

  然而,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因為聯合國2758號決議的生效,而在1971年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中的席位;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得到大多數國家的承認;從“國家主權”這個嚴謹的定義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針對這一點,我非常欣賞上海台灣研究所所長俞新天在《中國評論》 2009年3月號上發表的大作《擴大台灣國際空間問題的思考》,他說世界上還有23 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即使“中華民國”喪失了所有的“邦交國”,也不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的主權完整了;只要台灣還有“獨立”的可能,只要和平統一還未實現,主權完整就無法完全實現和得到保證。只有兩岸共同努力,加強合作,才能共用中國主權的光榮與尊嚴。 

  俞新天先生的說法,和我的論點兩相對照,很清楚地說明了兩岸之間的“政治現實”。孔老夫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要兩岸政府正視這樣的“政治現實”,雖然有些困難,更難的是兩岸之間要用甚麼名義彼此定位。換句話說,今天兩案關係的癥結不僅在於“實”,而且在於“名”;不僅在於“正視現實”,而且在於如何使兩岸關係“名符其實”,讓兩岸互動可以“名正言順”。
 
  兩岸關係的定位 

  台灣完成二次政黨輪替之後,馬英九在 2008年5月20日就職典禮上明白宣示:“未來我們將與大陸就台灣國際空間與兩岸和平協議進行協商”,胡錦濤於2008年12月31日也再次鄭重提出“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建構兩岸和平發展框架”,這時候,問題便來了:《中國評論》 2009年4月號刊登了北京和平與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沈衛平先生的一篇文章〈兩岸和平協議芻議〉,文中指出: 

  兩岸要想簽訂和平協議,必須克服的第一個難題(可能也是最大的難題),就是談判雙方如何確立彼此的身分。沈先生很正確地指出:“和平協議是事關兩岸關係前途發展的高度政治議題和重大歷史文獻,理應由兩岸當局及層峰人士簽署”,海協會和海基會是官方授權的民間組織,可以互談事務性議題,卻無法互談政治性議題,其權威性顯然不足以承擔這項任務。目前國民黨雖然是執政黨,但已不能“以黨領政”,兩岸事務也不能作為黨務處理,由共產黨和國民黨來簽署這樣一份“必須是兩岸最高當局之間的文件”,“顯然也不合適”。如果要以“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義協商和平協議,“這等於是支持了‘兩國論’、‘一邊一國論’”,“顯然更不合適”。 

  然則,“面對和平協議相向而坐的雙方究竟是何身分”?“簽署人是何頭銜”? 

  沈先生指出:“現在,兩岸為將要開啟的政治談判進行設計已是繞不過的門檻”;至於如何進行這項政治設計,沈先生承認:“筆者智窮,給不出圓滿答案來。我只能坦白地提出問題”可是,他也相信:“只要雙方有誠意,以中國人的聰明才智,一定可以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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