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絕對多數制 更符合民主基本精神

http://www.CRNTT.com   2009-11-02 11:51:15  


絕對多數制更加有利於社會穩定
  中評社台北11月2日訊/法學教授陳長文律師今天在《中國時報》發表文章“絕對多數制 更符合民主基本精神”。作者認為:“民主是一個需要精練進步的制度,絕對多數決選制當然不會是導正所有民主制度缺點的萬靈丹,但卻是一個讓民主運行更合理並減少弊病的一個思考起點。”文章內容如下:

  上次本專欄是從“選舉風氣”的角度來談絕對多數制。這次,我則想從民主的基本精神來談這個問題。 

  民主制度解決爭議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少數服從多數”。至於“多數尊重少數”的部分,則通常是透過“憲法”或法律來保障少數的權利,於茲暫不闡論。然而從二○○○年的“總統”大選作為實例來看,僅管當時的泛藍陣營有近六○%的支持度,當選者卻是近四○%支持度的泛綠陣營。以少數卻贏得選舉的陳水扁,並沒有得到過半數人民的支持背書,因此形成了民主正當性不夠堅實的問題,反映在其施政過程中,也容易形成一種信任危機。在野黨在心態上會不服氣,認為自己才是“多數”,也容易合理化對執政者的政策抵制。為了避免這種少數困境的再度出現,應該要從選舉制度上去思考改進。 

  此外,絕對多數制兩輪投票設計,也有替代黨內初選的部分功能。以台灣選舉實務經驗言,最困擾政黨就是分裂參選問題。而政黨之所以要在內部設計公平、透明的初選制度,就是要讓不被提名的人心服口服,而避免分裂。然而目前的初選制度,存在著不一而足的問題。包括: 

  其一投票資格問題:若以黨員認定,則容易形成“人頭黨員”,造成黨內初選為少數黨員大戶把持。不以黨員來認定,又擔心初選結果為對方陣營操弄。民進黨在○八年“立委”選舉時,設計出了所謂的“排藍民調”,卻也引來黨員的批評是自我放棄中間選民,而在之後的“立委”選舉中大敗。但是若“不排藍”,卻也會有其他的問題。舉例而言,如果A黨有甲乙二位候選人參加初選,採取普遍式(未排藍或排綠)的民調決勝負,則也有可能給競爭的B黨反動員民調的機會;例如B黨若覺得甲的實力較強,則可以反動員B黨支持者在接到電話民調時,表示其支持乙,使較弱的對手有較高的機會在A黨的黨內初選中出線。 

  其二選舉公正性的問題:包括黨員大戶、賄選、設立電話專線影響民調等。由於目前選罷法的規範不及於黨內初選,以上的公正性問題無法可管。由政黨自行調查,又缺少公權力的資源。導致初選選風敗壞,無足夠財力的人根本無法通過初選的門檻。 

  單一名額選舉採用二輪投票的絕對多數制,可以相當程度解決上述的問題。假設選區裡只有A、B兩個政黨,兩黨各有兩位候選人參選,而每個選民都投給自己的第一偏好候選人。則第一輪投票之後會有三種結果: 

  一、某一人獲得過半票數:表示該位候選人實際上獲得絕對多數的支持,不論是那一種選舉制度都會當選。選舉結果符合民意的真實偏好。 

  二、沒有人獲得過半票數,A、B兩黨各有一人進入第二輪選舉:第一輪投票篩選出的候選人也就是自己政黨內的優勢候選人。此時第一輪投票等於是負擔黨內初選的功能,而第二輪投票就可篩選出多數政黨。最後的當選者為多數政黨裡的優勢候選人,符合民意偏好。 

  三、沒有人獲得過半票數,而某黨的兩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選舉:則第一輪投票篩選出多數政黨,而第二輪投票反過來負擔黨內初選的功能,篩選出政黨內的優勢候選者。最後的選舉結果一樣符合民意偏好。 

  基本上,選舉制度的好壞應以選舉結果是否符合民意的真實偏好來判斷,而絕對多數選制,其結果會比較接近選民真意。當然,選務成本的增加,會是絕對多數決選制的缺點。也許不一定所有的單一名額選舉都要採絕對多數決選制,可依重要性作不同的衡量;“總統”最需要(但可能涉及“修憲”),縣市長與區域“立法委員”則其次(修法即可),到了鄉鎮市長層級,則就可以在選舉成本的考量下,仍以較簡單的相對多數決選制行之即可。 

  筆者認為,民主是一個需要精練進步的制度,絕對多數決選制當然不會是導正所有民主制度缺點的萬靈丹,但卻是一個讓民主運行更合理並減少弊病的一個思考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