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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澳逾百學者官員評說澳門回歸十年

http://www.CRNTT.com   2009-11-22 00:22:09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王禹認為澳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意義在於:第一、落實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第二、完善了澳門本地的法律體系,填補了相關領域的法律空白。第三,制訂過程中廣泛聽取民意,體現了科學立法和立法民主。第四,制定過程是一次生動的愛國主義教育。第五,對香港落實相關立法有一定借鑒的作用。《維護國家安全法》是一部補充性的單項刑事法律,填補了《澳門刑法典》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的空白,與《澳門刑法典》的關係主要是刑法分則和刑法總則的關係。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何超明探討了“一國兩制”與澳門檢察制度的創設,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的重組,在架構、職權、制度方面,實現了與《基本法》的準確對接,並保證了回歸初期及其後運行的連續性,保證了檢察權在特區權力體系中的準確定位並發揮應有的作用。他認為《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是完整的司法管轄權。這不僅開創澳門歷史之先河,在國際上也是罕見的,其政治實踐本身就是解放思想的成果。現代檢察職權的作用,已經向訴訟的兩極擴展,同時也向行政訴訟、民事案件的公益角色拓展。由於歷史的原因,澳門的檢察機關在司法領域長期處於附屬狀態,在法律監督和維護公共利益方面更是角色缺失,甚至在某些訴訟階段也是嚴重失聲,職責被扭曲。為改變這一狀況,實現制度上的角色期待,回歸後做了以下工作:第一、清理積壓案件,彰顯檢察權的功能。第二、提高辦案效率,打擊刑事犯罪,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第三、促進依法施政,做好政府法律咨詢。第四、推動法律語言中文化。第五、檢察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作用,充分發揮了社會公義代表的作用。他還提出澳門檢察機關今後應該從三個方面著手解決制約司法工作的深層次問題:一是必須勇於迎接新的挑戰,用新的思維作出負責任的承擔,通過體制創新,改革訴訟程序,從而在整體上提高司法質素和效率;二是通過對司法人員制度的改革,為提升司法質素和效率提供切實可行的人員保障;三是要推進法制建設的發展,使之成為保持澳門社會長期繁榮穩定的重要基石。

  關於港澳地區終審權的問題,深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鄒平學教授認為,從憲法學的角度上來看,終審權是一項主權性質的權力,中央授權香港、澳門兩個特區享有終審權,充分體現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方針。港澳特區所享有的終審權和作為主權國家擁有的終審權雖然有著不少相似之處,但仍存在不可忽視的差異,如特區終審權不是特區固有的權力,而是主權者所賦予的,具有授權性和從屬性。這與一般國家意義上的終審權明顯不同。特區享有的終審權在空間效力範圍上具有地方性,而不具有主權國家意義上的終審權的國家普遍性。關於如何正確行使好特區的終審權,鄒平學認為必須充分認識到決定終審權順利運行的各種憲制因素。第一、中央與特區最根本的“主權——授權”憲制關係決定著特區終審權的運行目的和運行效能。第二、正確理解單一制下的“高度自治”是特區終審權順利運行的重要前提。第三、嚴格遵守基本法的規定,絕不規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法定義務,是維護特區自身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的前提與基礎。第四、特區司法終審權的行使必須要考慮和照顧主權。鄒平學還認為,對特區終審權運用可能出現的“恣意”無須過於擔憂,因為在為期尚短的基本法實踐裡畢竟是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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