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集體土地股權化流轉是土地制度的務實創新

http://www.CRNTT.com   2010-02-03 08:07:01  


  中評社北京2月3日訊/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有一個基礎性缺失,即長期以來沒有建立有效的現代產權制度,集體土地所有權有多個代表,主體模糊不清,農民處於弱勢地位。這既是“三農”問題症結所在,也是制度創新的突破口。《第一財經日報》發表北京大學地方政府研究院院長彭真懷文章如是說。

  文章稱,今年的一號文件,要求規範和引導土地流轉,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補充耕地,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在縣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支持小城鎮發展,促進特色產業、優勢項目向縣城和重點鎮集聚,方便農民就近轉移就業。

  以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開端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恢復了農戶獨立的生產經營主體地位,為非農產業提供了充足的剩餘勞動力,直接推動了小城鎮的繁榮興旺。但從專業化分工的角度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能保證長期提高農民收入。筆者認為,要讓農業乃至於附著於土地之上的林業、畜牧業真正完成產業化,前提是實現土地權益法制化和土地要素市場化。

  文章指出,一些地方正在探索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特別是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土地流轉,短期作用十分明顯。在沿海地區,小城鎮突破 “先徵地後轉為建設用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的制度約束,出現了打“擦邊球”的情況。這些地方衝破現行法律和政策限制,越過國家管制,引導土地大量流向非農用途,與此同時出現了侵害農民利益的問題。

  以蘇州市為例,土地流轉的行為主體主要有兩類。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以合作興辦鄉鎮企業的名義申請建設用地,或者自建廠房或其他建築物,然後賣給或租給外來投資者。二是農村村民或者直接出售宅基地,或者多處建有住宅,出售或出租其中的一部分。從總體上分析,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存在較嚴重的失衡:農民占3%~8%;村集體占15%~25%;鎮政府占5%~10%;縣及縣以上政府占20%~50%;各類房地產公司、開發區、外商投資公司占30%~50%。 


【 第1頁 第2頁 】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