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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ECFA 挽台灣銀行業頹勢

http://www.CRNTT.com   2010-05-03 10:42:09  


 
                   肆、入會承諾之缺失必須簽署ECFA加以補救

  一、鑒於銀行保險及證券等金融業均係“許可”行業,其業務管理本來就較“特許”行業為審慎(Prudential),亦較得自由設立之一般企業為嚴謹(Rigorous),惟政府亦應就其業務之發展加以適當之保護。國際化與自由化固然為銀行現代化必須必經之路,但必須循序漸進,以求健全發展,若盲目開放先進之外國銀行衝擊台灣銀行業,以為可以促進銀行進步,乃屬不智之舉,甚至會傷害到銀行之體質。到了2006年又未趁機更正加以挽回,造成兩岸間之銀行業務迄今無法互相以平等條件跨區經營。於此尚須一提者,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後,民進黨早已引導兩岸金融有秩序發展,而推展兩岸金融有秩序開放,諸如2001年6月26日開放銀行赴大陸設辦事處,同年7月1日開放境外金融業務(OBU)辦理兩岸銀行業務,及同年11月16日開放OBU辦理兩岸直接通匯。上述措施均在2002年台灣入會前即已進行,為何入會承諾仍未顧及兩岸金融未來將跨區經營之發展,而浮濫承諾。因此,兩岸談好MOU後,台灣銀行若未經ECFA協商,則仍須適用外資銀行之“等待期”,另外尚有“存放比例”不得逾75%及其他OBU之不合理限制等。

  二、簽署ECFA對台灣金融業登陸營業有正面之影響

  MOU僅係兩岸間之金融監理合作之備忘錄:今後兩岸金融主管機關間可在“信息交換、信息保密、金融檢查、持續聯繫、及危機處理”等互相合作,但仍無法排除對外資銀行“市場准入”(Marketaccess)及不合理之業務之限制。因此,必須簽署ECFA才能適用“超WTO規範待遇”(WTOPlus):1.台灣認為對WTO之入會承諾已處於不利地位,則須經過ECFA談判才可爭取到“超WTO規範待遇”。2.台灣除爭取“市場准入”較外資銀行優惠外,尚提出“金融三法”,均予列入“早期收穫清單”內,既要順利登陸營業;又要限制大陸銀行不得比照一般外資之國民待遇。若對岸肯接受我方WTOPlus之要求,而接受大陸銀行來台必須從嚴而像是“WTOMinus”之談判,則過去之缺失皆可挽回。否則,尚須有一番難苦之路要努力才能挽回目前之頹勢。

              伍、結論

  綜上所述,WTO入會之重大疏失造成銀行多年來績效欠佳,兩岸間之金融互動必須簽署ECFA才可為台灣銀行挽回頹勢,及爭取合理之權益。若能如此,則跨區拓展業務才可順利,亦可為銀行業提供改善業績之契機。至於對台資金融業登陸經營業務之影響方面為:排除“等待期”限制後,現有辦事處可立即改制為分行,並對眾多之台商融資。台資銀行可以利用語言與文化相同之優勢,較其他外資銀行取得有利之競爭地位,既能以台灣較細膩之金融服務品質與較資深之國際化經驗開拓市場;又可以拓展廣大之消費金融,中小企業金融、及農村金融等市場。此外,不管是銀行、保險、或證券期貨業均可以相對先進之經營水準與大陸之同業共同創造雙贏。

  至於陸資銀行來台經營業務之影響方面為:若經ECFA談判排除外資銀行核貸金額以總行淨值為計算基準,則可避免超大型陸資銀行奪取市場。由於兩岸金融規模不對等、開放來台之超大型陸資銀行雖然暫時對基層金融業務不會有影響。惟大陸銀行與台灣金融業交流後,對台灣較高素質之從業人員必會逐漸增加需求,而提高人員之流動性。此外,若陸資銀行以台商總公司為其業務對象,則會對台灣金融業產生業務排擠效果。另外,當兩岸之金融交流加強後,台灣證券業可增加承作兩岸企業併購與台商回台上市,包括第一上市(IPO)與第二上市(TDR)之財務規劃與諮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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