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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人民調解或成法治社會歧途

http://www.CRNTT.com   2010-06-29 10:32:26  


  中評社北京6月29日訊/6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了《人民調解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該草案對人民調解組織形式,人民調解員的範圍、條件、行為規範,以及人民調解程序都進行了規定。不過,此次草案將已經存在的人民調解的權力化傾向進一步強化,也引發了不利於法治發展的擔憂。

人民調解與《人民調解法(草案)》
 
  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共同構成了“大調解”體系。在我國憲法、民事訴訟法中,對人民調解都有明確規定。目前全國共有人民調解組織80多萬個,人民調解員490多萬人,形成了覆蓋廣大城鄉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

  1989年,國務院頒布《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是非權力性的人民自治組織。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調解根據自願原則進行,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人大常委初審《人民調解法(草案)》   今年6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了《人民調解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該草案對人民調解組織形式,人民調解員的範圍、條件、行為規範,以及人民調解程序都進行了規定。1989年施行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由於頒布時間比較早,一些條款已不適應現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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