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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急火燒心妄發指令

http://www.CRNTT.com   2010-08-13 08:04:03  


 
  然而,“ECFA”是兩岸協議,並非屬於台灣地區自己的“重大政策”,因而是不能將之交付“公投”,更不能循“立法院交付”的形式提起的。實際上,“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前天再次駁回台聯黨“ECFA公投案”的其中一個理由,就是“此案並不屬於公投法規定的‘重大政策之複決’”。因而蔡英文要以“重大政策的複決”為理由,下令民進黨“立院”黨團向“立法院”院會提案,透過“立法院”發起“ECFA公投”的做法,完全是於法無據。看來是,蔡英文是被民進黨近日的“家變”事態燒到頭昏腦脹、思維混亂了,才會發出如此明顯觸法的指令。更荒唐的是,按《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由“立法院”提出“公投案”,必須“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才能交由“中選會”辦理。而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會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票時,取決於主席。”而民進黨“立委”只佔四分之一的議席,要想在院會中通過此“公投案”,真是難乎其難。何況,“ECFA”已是國民黨的“神主牌”,民進黨要“反ECFA”反到“立法院”,勢必遭到國民黨黨團發動甲級動員全力圍剿,將之否決。而按《公民投票法》規定,此案在被否決後,不得在三年內再行提案。蔡英文真的是明知不可為而為,純粹是為反對而反對,汙損其“理性”形象。

  在“ECFA公投”問題上不知所謂的,還有台聯黨。台聯黨於今年四月提出的“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公投案,於六月三日遭“公審會”以“公投主文與理由書相互矛盾,且非重大政策複決”等理由駁回後,六月底捲土重來,再向“中選會”提出新版的“ECFA公投案”,但其主文竟然與四月份的主文完全相同 ,只是修改理由書。“中選會”七月十三日通過審查,“公審會”排定前日開會認定提案是否符合規定。經三小時討論,“公審會”以十票比二票再次以“ECFA公投案並不屬於公投法規定的‘重大政策之複決’”為由,否決台聯黨的“公投案”。“公審會”的駁回理由指出,人民提起的複決提案,應對政府政策方向持反對立場,並爭取人民同意而通過,才符合“公投法”的制度設計。台聯提出的“ECFA公投案”,其提案主文卻以正面表述命題,進行公民投票,即使投票通過也不能改變政府政策,權責機關無須改變現行政策,因此認定此案並不屬於“公投法”規定的“重大政策之複決”。

  “公審會”所作出的裁決,是完全符合《公民投票法》的規定的。因為稍為熟悉公投法理的人都知道,台聯黨提出的“公投案”是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的相關規定的。實際上,公投的方式有“創制”和“複決”兩種。在“創制”方面,是由於政府未能推動一項政策,而由公民發動公投要求政府予以推動。因此,“ECFA公投案”並不屬於“創制公投”。而“複決”則是政府要推行一項政策,公民要透過公投來表達反對的態度。從台聯黨的立場看,它所要表達的是反對“ECFA”的態度,但其“公投案”主文卻是表述為“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顯然是不符“複決”的邏輯的。因為按照“複決”的邏輯,其主文表述應是“你是否反對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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