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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條款會否應用:兩岸關係決定

http://www.CRNTT.com   2010-08-17 10:36:20  


兩岸關係是ECFA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石
  中評社台北8月17日訊/“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系主任李允傑的文章“終止條款的‘虛’與‘實’”今天在《中央網路報》登出。作者強調:“從現實主義的觀點,可以預見ECFA終止條款將會是備而不用的條文,除非兩岸雙方失去理智,做出對方極端不願看到的事。若真有這一天,兩岸之間恐怕已撕破臉,劍拔弩張,有沒有終止條款都一樣。既然要採取非理性手段,除了終止條款外有千百種方法,九五年中共在台海試射導彈的時候,也沒有終止條款。因此,關鍵不在終止條款;而在於兩岸執政者能否發揮智慧維繫兩岸和平發展。”文章內容如下:

  施明德先生日前在媒體刊登全版廣告,認為ECFA第十六條終止條款容許兩岸可以片面宣布終止ECFA,其威力等於十顆原子彈,未來若政黨輪替後兩岸的執政者任意使用終止條款,使得ECFA失效,會連帶使台灣股市大崩盤,經濟大崩解,比核四停建還嚴重,終止條款形同毀台條款。

  ECFA第十六條規定:“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終止條款與貿易救濟措施一樣,都是一般自由貿易協定應有的基本配備。訂定終止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以防萬一”:如發現對方無善意遵守協議,或是發生“特定狀況”,可通知對方終止協議,本質上是備而不用的。因為兩個國家或經濟體既然會簽署經濟合作協議,本來就代表雙方經濟合作進一步的深化,彼此間存在互信基礎。依照國際關係功能理論的看法,經濟互賴程度越深的國家或地區間,由於單邊主義(片面毀約)的政治經濟成本太大,兩國或地區間在政治外交往往遵行妥協主義,正是俗話說:傷人一千,自傷八百。

  原本在ECFA簽署之前,民進黨一再要求列入終止條款,理由是要把終止條款當作是“煞車皮”;但在簽署之後的早收清單,對台灣比較有利(尤其是中南部農民與中小企業),民進黨反而擔心中國用終止條款做為制裁工具:即透過ECFA協議,中國大陸給予台灣的鉅額經貿利益,具體落實之後所遞衍的效果,未來如果民進黨重新執政,北京很可能終止ECFA,對於台灣相關產業而言,等於遭受經濟制裁。

  事實上,賈慶林在七月十日第六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的講話,與胡錦濤在七月十二日吳胡會中的講話,都不約而同強調“ECFA是符合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長效機制”。這句話透露的訊息是:北京期望ECFA能為兩岸和平發展發揮長效,但如果違背了“兩岸特色”(如法理台獨),那就另當別論。因此,關鍵不在於民進黨重新執政,而在於其執政後的兩岸關係路線;只要民進黨不搞法理台獨,中國不會輕言廢止ECFA。

  另一方面,隨著兩岸經濟整合程度越來越深之後,民進黨想要終止ECFA的代價將會非常大。除了對台灣經濟的負面衝擊,很多中南部的農漁民、中小企業、傳統產業都是早收清單的獲益者,民進黨為了選票,應該也沒有這麼大的膽量敢冒然廢止ECFA。

  從現實主義的觀點,可以預見ECFA終止條款將會是備而不用的條文,除非兩岸雙方失去理智,做出對方極端不願看到的事。若真有這一天,兩岸之間恐怕已撕破臉,劍拔弩張,有沒有終止條款都一樣。既然要採取非理性手段,除了終止條款外有千百種方法,九五年中共在台海試射導彈的時候,也沒有終止條款。因此,關鍵不在終止條款;而在於兩岸執政者能否發揮智慧維繫兩岸和平發展。

  換句話說,終止條款究竟是聊備一格的條文?還是啟動毀台的扣板機?完全取決於兩岸關係的好壞;終止條款只是“虛”,兩岸關係才是“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