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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特赦陳水扁可能是藍綠兩軍的角力點

http://www.CRNTT.com   2010-09-26 08:21:07  


“特赦”陳水扁之議能否實行,關鍵是在於陳水扁本人
  中評社北京9月26日訊/台灣“立法院”新一屆會期昨日開議,“行政院長”吳敦義前往“立法院”接受質詢,他在回答“立委”關於明年“建國百年”是否會有大赦或特赦的計劃時指出,明年是“建國百年”,“政府”沒有大赦或特赦的計劃,但會考量對於罪者減刑,而死刑犯則不會在計劃的範圍之內。不過,他又表是,可請“法務部”評估後,再由“總統”裁示。“法務部長”曾勇夫則表示,關於行政部門何時減刑規劃送入“立法院”審議,目前都還在評估當中。衡量是否有這方面的需求,再向“總統”報告。而“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陳永豐稍後在被記者問及此事時表示,馬英九到目前為止,沒有大赦、特或減刑的考量。對“行政院”考慮輕罪減刑,可經“法務部”評估後,由“總統”裁示。

  “立委”向“行政院長”和行政官員質詢有關大赦、特赦和減刑的問題,似是問錯了對象,因而予人有“怪怪”的感覺。實際上,《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也就是說,大赦、特赦及減刑,都是“總統”的職權。儘管其中的“大赦”行使程式,是由“總統”提出,並應先後經“行政院院議”決議和“立法院”通過,“總統”才能宣佈;而特赦及減刑,則是“總統”傳令主管部門(法務部)專門審議,再行宣佈(其中“全國性減刑”仍須按大赦程式辦理),但始終是屬於“總統”的權力。而 “立委”則向只是屬於被動執行的“行政院長”及“法務部長”進行質詢,似是問錯了對象。而吳敦義的“政府沒有大赦或特赦的計劃,但會考量對輕罪者減刑”,似乎也是“侵犯”了“總統”的職能。不過,他的“可請法務部評估後,再由總統裁示”,則是屬於標準的答詢。

  實際上,按照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所撰著的《法律百科全書‧憲法卷》詮釋,“特赦系對特定刑事犯,於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謂之特赦。特赦之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復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由此觀之,“特赦”的最基本先決條件,是“判決確定”,亦即終審定讞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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