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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保立法邁出歷史性步伐

http://www.CRNTT.com   2010-11-01 08:21:23  


 
  第一,確立了覆蓋中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保障對象既包括具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包括沒有勞動關係的城鄉居民,甚至連外國來華工作者也納入社保體系之中,這在中國的歷史上是劃時代的。中國之前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不覆蓋農村,隨著這幾年新農保等保障項目的實施和中國國力的增強,中國已經具備了建立覆蓋城鄉的社保體系的基本物質條件,《社會保險法》對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模式採取了一體化的制度設計。

  第二,提高了統籌的層次,首次將實現全國統籌作為社保的目標。從目前情形來看,中國已經實現了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將未來實現全國統籌列入法律文件的時機也已經成熟。因此,《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規定了養老、醫療保險可以實現異地“漫游”,改變了養老保險“帶不走、挪不動”的現實積弊。長期以來,由於統籌層次不齊,流動人員的社保跨地區轉移和銜接一直不通暢。在2009年國家專門出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這次《社會保險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同時還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問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確立了科學嚴密的監管體系。當前,中國社保基金監管職責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等部門共同承擔,這種分散型的監管呈現出以下缺陷:監管效率低下,監管主體間協調成本高,缺少整體負責的權力責任中心,易形成監管真空,各監管部門之間缺乏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的制度設計。這些缺陷的存在大大影響了監管的實效。為此,《社會保險法》專門辟出一章,就社保基金的管理進行規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文章稱,作為中國的第一部社會保障立法,基於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局限,《社會保險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有些方面仍然留下了法律空白。比如,對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職責沒有明確,這使得目前社會資金的管理仍然存在分頭管理的弊端;再比如,在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投資信息的披露方面,該法也涉及不多。特別是,就如何打破利益格局,建立獨立、完善、安全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管和投資體制,尚需立法工作之外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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