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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長高調接見專案組的言外之音

http://www.CRNTT.com   2011-02-12 08:44:58  


 
  一、該電信詐騙案的性質定位,其一是特大跨國跨境電信詐騙犯罪,其二是新型犯罪。其中“跨國”,當然指的是中國與菲律賓之間的國際犯罪行為,而“跨境”則是指海峽兩岸之間的區際犯罪行為。既然是“跨國”,有關的偵查案件行為就是屬於主權國家之間的國際刑事司法協作,基於一個中國原則,不具國際人格的台灣方面無權置據。但是,由於案中的一些犯罪嫌疑人(甚至有可能是首犯、主犯)是台灣居民,因而又涉及到海峽兩岸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不過,由於犯罪發生地並非在台灣,而案件的受害人又並非是台灣人,因而對該案的刑事司法合作,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優先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台灣方面能夠爭取的,只是在大陸公安部門將全案偵查審結後,根據兩岸合作打擊犯罪活動協議的精神,將案中具有台灣戶籍的嫌犯遣送台灣處理,以至是在大陸的司法機關進行審判之後,才遣送回台灣而已。當然,台灣司法機關可以按照“兩岸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的規定,對這些台籍的犯罪嫌疑人行使司法管轄權。惟在全案偵結之前,台灣方面仍是插不上手。

  而該案的定性——電信詐騙犯罪,是“新型犯罪”對其中一種內容,國際間將之視為有組織犯罪活動,是《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重點打擊對象。中國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國家,必須承擔和履行在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中的責任和義務。

  實際上,近年來國際形勢正在發生複雜而深刻的變化,不確定因素有所增加,地區安全與穩定面臨著嚴峻威脅與挑戰,特別是跨國有組織犯罪,包括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等非傳統安全威脅日益突出。新型犯罪不斷滋長,腐敗犯罪、洗錢犯罪、走私毒品犯罪等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公害。加強國際合作,共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是各國人民的共同心聲,也是各國警方和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重要責任。中國一直重視解決犯罪問題,通過制定和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其他相關法律,加大預防和懲治犯罪的力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和諧。中國是《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多個國際公約的成員國。中國一貫重視國際司法合作,已與四十八個國家簽訂了七十二項司法協助條約和合作協定,與二十四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還參加了二十五項含有國際司法合作內容的多邊國際公約。在平等協商、互信互利、務實高效的原則指導下,中國警方及司法機關同各國警方及檢察機關一起,共同構築有效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和腐敗犯罪的執法網路,更加有力打擊犯罪。在此背景之下,大陸警方將該宗跨國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活動的涉案人員押回中國處理,就是履行自己的國際責任,台灣方面沒有說三道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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