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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論壇:台灣司法現狀與未來

http://www.CRNTT.com   2011-05-29 00:19:03  


 
  人的問題,相對於制度,是比較複雜的、進步是緩慢的。而且在現實上,是司法弊端的主要所在。這個弊端,或者叫缺失:其一是品性操守問題,其二是知識經驗問題,其三是人格素質的問題。

  人的問題存在這麼複雜的深層次因素,可是我們又必須無保留地強調司法獨立、審判獨立,甚至連對檢察官辦個案也不可以給予行政指導。司法判決,由一個人決定,即使由三個法官組成合議庭,其他兩人幾乎發揮不了作用,也是審判長一個人說了算。對於一個大至被告生死,小至個人經濟利害,或者社會名譽的問題,公權力授權一個人全權決定,僅僅一個人全權決定,是不是妥當?何況又如前述,法官可能還有知識經驗的問題,人格素質的問題,品性操守的問題。

  我們今天的社會,對司法獨立的尊重可以說是相當完全的。剛剛范秘書長提到,他做了四年“司法院”的秘書長,遇到的關說或者請托,只有六件,而且都不與案件直接影響,只是周邊程式的問題而已。由此一斑,可窺全豹,今天司法的問題,突出的不再是司法獨立問題,而是實行司法獨立審判權的法官的人的問題。司法,關鍵在人。法官素質、經驗、操守,是關鍵。

  對老百姓來說,他不管你政府是不是三權分立,或三權分不分立,他們對司法的民怨,是對廣義的政府的民怨,政府執政者都必須概括承受。執政者無法推說行政權不能過問司法權。事實上,台灣歷屆政府都承受了老百姓對司法的深重民怨。政權的興衰輪替,與此大有關係。可以說,在今天台灣,誰執政誰倒楣,即使經濟發展得很好,司法沒做好,民怨還是很深。執政者客觀上完全無法推卸司法不良的責任。

  因此,我覺得剛剛范秘書長提到的一個觀點很重要,就是最高的領導人,也就是“總統”,對司法改革責無旁貸。領導要有歷史使命感,應當運用自己的威望和權力,把司法改革這個歷史重擔義無反顧地挑起來。“總統”親自領導司法改革,高度夠、格局大、資源多、力度強,不是司法院院長可以比擬的,台灣司法改革的長久瓶頸才有突破之望;這絕不會是干預司法獨立,而恰恰是真正落實司法獨立的自覺與承擔。

  必須說,儘管我們都肯定台灣的民主發展和經濟成就,但如果司法還存在很大弊端,民怨還那麼深重,所謂民主奇跡,是要大打折扣的。

  評論員簡介:

  黃輝珍: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美國華府國會運作研究;曾任《中國時報》副總編輯兼副總主筆,“國家政策研究中心”執行長、《中央日報》發行人兼社長,中國國民黨中央文化工作會主任、“行政院新聞局”局長、“總統府國策顧問”、“行政院政務委員”等;現為台灣綜合研究院董事長。

  許文彬: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律師高等考試及格,法院書記官普通考試優等及格,司法官(法官、檢察官)特種考試第一名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10期結業。曾任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諮詢委員,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行政院”政務顧問。現為“總統府國策顧問”,執業律師,“法務部”顧問,“內政部警政署”法律諮詢委員。

  范光群:台灣新竹客家人,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西南法律基金會美國法及國際法學院結業;曾任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萬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北律師公會憲政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員會委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職前訓練所所長、“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常務理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總統府國策顧問”、“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總統府顧問”、台灣省政府主席、“司法院”秘書長等。

  黃光國:台北市人;美國夏威夷大學社會心理學博士;現為台灣大學心理系教授,“總統府國策顧問”,海基會顧問。

  蔡俊有:台灣司法官訓練所第十四期結業;曾任台東、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兼書記官長,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桃園地方法院庭長,士林地方法院庭長,台灣高等法院台南、花蓮分院法官,台灣高等法院法官,私立致理技術學院兼任講師,台灣員警專科學校兼任講師等。

  邱太三: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肄業,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曾任台灣平民法律服務中心主任、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中律師公會理事、永信聯合律師事務所所長、執業律師、“國大代表”、“立法委員”、民進黨法務政策小組召集人、春雨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高雄市副市長等;現為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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