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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坐視上吊”該當何罪

http://www.CRNTT.com   2011-09-02 12:44:01  


 
  亦有可能犯了“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然而,這種行為有可能觸犯了“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所謂“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就有可能涉嫌犯罪。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在這次事故中,雖然蘇秀雲老人是自縊而死,但這位醫生作為具有法定義務的醫務人員,負有對在該醫院就診者進行救治的義務,而且,這位醫生有能力履行他的義務(至少招呼別的人員,剪斷繩索沒有問題),但在這種情況下,他沒有履行義務,可能造成了蘇秀雲老人來不及搶救致死的結果。當為、能為而不為,即滿足了“不作為犯”的條件,而故意不履行救治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如果造成人死亡,就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當然,這個界定比較困難。因為蘇秀雲是自縊,自縊行為本身就會導致死亡,如果在該醫生發現患者自縊時患者還有被搶救回來的可能,那還存在著故意殺人罪的可能,但這裡的因果關係很難確定。而假如該醫生發現患者自縊時患者已經斷氣,那即使醫生的行為非常可惡,但也構不成犯罪。醫療事故罪可能也不會成立。上吊致死的時間通常在幾分鐘到十幾分鐘之間,而從錄像來看,該醫生首次來打卡在蘇秀雲上吊17分鐘以後,存在較大的已經死亡的可能。所以,要認定該醫生涉嫌犯罪並不容易。當然,這需要法醫的鑒定。
 
  “坐視上吊”醫生還須負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由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還規定了醫生“見死不救”行為的民事和行政責任,所以該醫生和醫院可能要承擔賠償等民事責任,而他本人的從醫執業證書很可能也會被吊銷。
 
敢於追究醫生見死不救的刑責,有利醫患關係 
 
  以往的醫院“見死不救”,從未當作刑事案件處理

  今年一月,河南鶴壁市一老太遇車禍生命垂危,鶴壁市第二人民醫院接診後,發現老太傷情嚴重且是無主病人,於是醫護人員就冒充病人家屬,將老人轉移到民營醫院。事後,警方將一名醫生、兩名護士刑拘。

  對不顧法定義務故意“見死不救”的醫務人員進行刑拘,據學者稱,這還是首次。以往像醫院因為不能支付醫藥費而拒絕危重病人進行搶救的事情,甚至是在搶救過程中將病人拋棄的事情,從來沒有一起被當作刑事案件來處理,甚至極少被民事起訴,而都認為是醫德問題,在媒體上討論討論,“道德法庭”審判審判了事。因此,這種事件的對醫院和頻發醫生來說,根本沒有什麼警醒作用,醫院、醫生拋棄危重病人的事情就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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