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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憲政主義在台灣與香港的實踐

http://www.CRNTT.com   2012-02-26 08:50:17  


 
上世紀80年代以來香港的憲政主義改革 

  1982年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即特別行政區可以設立不同的行政制度,這就是一國兩制。這個是為了配合當時中英兩國政府已經開始就香港問題的談判而設立的一個規定。 

  一國兩制的準備與實施,經過了十多年的時間。從1984年到1997年,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步驟就是1990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部基本法的起草從1985年開始1990年完成,當時我是剛剛開始在香港大學教書,主要的研究課題就是基本法起草的時候解決的法治問題,包括設計一個怎樣的政治體制適合將來的特別行政區,也包括怎麼樣去規定中央政府相對於特別行政區應該享受什麼樣的權力,特別行政區應該有多大的自治權。 

  基本法起草的過程中,最具爭議性的話題就是香港民主化問題,基本法的制定其實是憲政主義的一個過程。因為憲政主義其中一個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有一部可以有效規範政府職能的產生、政府權力怎樣行使的憲法性文件。基本法就是這樣一種文件。它是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別是特別行政區相對於其他同級區政府有什麼權力,它相對於中央政府有什麼權力的關係,還有包括香港的人權保障的制度等等。而民主化問題就成為一個核心的問題,在原來殖民地時代,英國統治殖民地是沒有任何的民主選舉產生立法機關的成員的制度。不單是最高的行政首長港督是由英國派來的英國人,政府的高官都是外國人,立法會當時叫立法局也是由港督來委任的,沒有任何香港人選出來的議員,但是在回歸過程之中,就要處理這個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會不會有民主,在過渡時期香港是不是要發展民主,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最後都是肯定的。只是說在過渡時期香港要逐步發展民主。 

  在199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後,香港由逐步民主化最終實現普選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所有成員,這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的設計。法制方面它也是符合憲政主義的要求的,包括設立了民權保障制度。還要看回歸之前有一個很重要的發展,即1991年人權法案的制定,因為之前講憲政主義其中一個重要的元素就是一個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法院有權審查是不是違反法律的規定,關於人權條款的規定,是不是同憲法有相抵觸的條款,法院是否可以宣布這些法律條款無效。所以在1991年香港立法局就通過了香港人權法案,它的內容基本上是來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 

  在這個法案通過之後,香港法院就開始行使一種違憲審查的權力,在一系列的案例裡面,香港法院就行使了這個違憲審查權,去審查香港一些本地法是不是違反了這個人權法案所規定的一種人權保障的標準。所有香港的違憲審查制度是從1991年開始建立,在1997年以後,根據基本法香港法院是不是可以繼續行使違憲審查的權力?這個在1997年的時候還是懸而未決的問題。但是今天,十多年過去了,我們可以看到在1997年以後,香港的違憲審查制度不單是沒有被廢止,而且比回歸之前更加活躍,發揮的功能效力比回歸之前更加強大,法院也同回歸之前一樣獨立。而在違憲審查制度裡面它也發揮了重要的維護人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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